玉溪市江川区城市管理局关于举行 《玉溪市江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自来水水费、污水处理费合并收取实施方案(草案)》 听证会的公告 (第1号) 为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玉溪市江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自来水费及污水处理费合并收取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市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决定举行《玉溪市江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自来水水费、污水处理费合并收取实施方案(草案)》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玉溪市江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自来水水费、污水处理费合并收取实施方案(草案)》是否合法、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定于2018年10月25日(星期四)在玉溪市江川区举行。 三、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 (一)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名额为21人,其中: 1.玉溪市江川区年满18周岁,与听证事项有关的公民15人。从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2.玉溪市江川区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6人。 3.第1项或者第2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玉溪市江川区城市管理局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3人以内,在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玉溪市江川区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向玉溪市江川区环境卫生管理站报名,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开始报名。报名采用现场或者网上报名方式。现场报名地址: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宝凤路1号江川区环境卫生管理站;网上报名请登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网址http://ygzf.yn.gov.cn),下载并填写报名表,用电子邮件发送至jcxhwz@163.com。采用现场报名的也可使用此报名表。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报名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17:00时。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玉溪市江川区城市管理局将于2018年10月16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网址http://ygzf.yn.gov.cn)刊登第2号公告,公布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于听证会举行前3个工作日内将听证资料送达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六、相关要求 (一)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二)听证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会,不得委托他人参加,并在听证会前准备发言提纲,就《玉溪市江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自来水水费、污水处理费合并收取实施方案(草案)》提出合理建议。 联系人:张 瑶 联系电话:0877-8035826 邮箱:jcxhwz@163.com 玉溪市江川区城市管理局 2018年10月10日 附件:1.《玉溪市江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自来水水费、污水处理费合并收取实施方案(草案)》; 2.《玉溪市江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自来水水费、污水处理费合并收取实施方案(草案)》的说明; 3.《玉溪市江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自来水水费、污水处理费合并收取实施方案(草案)》听证会报名表。 附件1 玉溪市江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自来水水费、污水处理费合并收取实施方案(草案) 为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江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2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意见设施建设和加强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8〕186号)和《江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江川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江发改〔2012〕78号)相关规定,结合江川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收费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江川建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照相关部门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方式 (一)江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方式采取委托代收和直接收取的方式。 1.纳入城市供水管网供用水服务的居民和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江川区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区环卫站)委托江川区供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供排水公司)在收取城市自来水水费及污水处理费时一并收取。 2.自备水源的单位,以及未纳入城市供水管网供用水服务的居民和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环卫站委托社区和相关单位收取,或者直接收取。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月收取。 三、收取办法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确定 江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江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江川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方式 1.实行抄表到户居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一户一表,在收取城市自来水水费及污水处理费时一并收取。 2.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酒店及各类商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在收取城市自来水水费及污水处理费时一并收取。 3.属单元表、总表供水居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其水表户主或者管理主体根据区环卫站核定的户数及缴费金额统一缴纳,并在收取城市自来水水费及污水处理费时一并收取。 4.属总表供水的商务写字楼,经营市场等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其水表户主或者管理主体根据区环卫站核定的缴费金额统一缴纳,并在收取城市自来水水费及污水处理费时一并收取。 5.属一户多表的居民或者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经区环卫站核准后,可以实行一块水表“合并收取”,未办理的仍按一户一表收取,并在收取城市自来水水费及污水处理费时一并收取。 6.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减免(优惠)对象的,经减免(优惠)对象提出减免(优惠)申请,报区环卫站核实后,在收取城市自来水水费及污水处理费时,一并优惠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7.居民和单位可以采取现金柜面、委托银行代扣等方式,在缴纳城市自来水水费及污水处理费时,一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8.用户已委托银行代收、代扣城市自来水水费及污水处理费的,由受托银行在代收、代扣城市自来水水费及污水处理费时,一并代收、代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无须另行办理变更委托关系。 9.采取预付费形式缴纳城市自来水水费及污水处理费的居民和单位,依据区环卫站核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金额,在收取城市自来水水费及污水处理费时,一并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劳务费标准 区环卫站委托区供排水公司、社区或者自备水源单位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可以按照受托单位所代收垃圾处理费总额5﹪—10﹪的标准,向受托单位支付劳务费,每月结算一次。 五、相关名词解释 (一)城市生活垃圾: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减免(优惠)对象:指符合《江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江川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江发改〔2012〕78号)规定的减免(优惠)对象。凡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减免(优惠)对象,在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时,凭相关证件(证明)给予减免。 六、附则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实施。 玉溪市江川区城市管理局 2018年10月10日 附件2 关于《玉溪市江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自来水水费、污水处理费合并收取实施方案(草案)》的说明 为规范江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及自来水费收费,转变收费方式,有效提高收费效率,解决垃圾处理费收费难问题,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2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意见设施建设和加强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8]186号)和《关于调整江川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江发改[2012]78号),结合江川区收费现状,起草了《玉溪市江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自来水水费、污水处理费合并收取实施方案(草案)》。现就草案作以下说明: 一、草案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江川区城区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生活垃圾处理量逐年增加,处理成本增加很快。但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困难,拒缴现象严重,造成了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难、收费成本高、收费方式杂乱、收费效率低,收费时间长,收缴率低等问题。因此,为节约收费成本、提高收费效率、规范收费行为,转变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已成为必然选择。 二、草案的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意见设施建设和加强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8]186号),“要建立健全垃圾污水收费价格机制,加大征收力度,提高收取率;要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办法,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费与供水费合并收费制度,积极推广城镇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置费与城镇供水费合并收取方式,降低征收成本。”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收费方式 1.江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方式采取委托代收和直接收取的方式。 (1)纳入城市供水管网供用水服务的居民和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江川区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区环卫站)委托江川区供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供排水公司)在收取城市自来水水费及污水处理费时一并收取。 (2)自备水源的单位,以及未纳入城市供水管网供用水服务的居民和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环卫站委托社区和相关单位收取,或者直接收取。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月收取。 (三)收费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江川建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照相关部门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江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调整江川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江发改[2012]78号)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核算收取。 玉溪市江川区城市管理局 2018年10月10日 附件3 《玉溪市江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自来水水费、污水处理费合并收取实施方案(草案)》听证会报名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 职业 | | 文化程度 | | 身份证号码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通讯地址 | | 邮箱 | | 联系电话 | | 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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