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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4-04-19 10:58:45 点击率:0打印】【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江单位

《玉溪市江川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2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江川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加强和规范国资监管工作,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国资发法规〔20191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玉溪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玉政办发〔201916号),结合江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授权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对区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监督管理体制

第三条  国共产党玉溪市江川区委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工委)牵头抓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区国资委工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  区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维护资本安全、提高资本回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五条  区国资委负责制定出台出资人代表机构监管权利责任清单,推进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上一级企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企业发展阶段、行业特点、治理能力、管理基础等因素,对企业战略规划和主业管理、选人用人、股权激励、工资总额和重大财务事项管理等方面进行授权放权,厘清权责边界,维护好股东(出资人)合法权益。授权放权应定期评估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进行动态管理。亦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增加其他方面授权放权内容。

第七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履行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发展扶持等职责,对企业建设的投资项目,按照各自职能和要求,支持企业完成项目审核报批工作,推进项目建设。

第八条  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对企业进行监督。

 

第三章  公司人员管理

第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实行编制管理,职工实行绩效编制管理。具体领导人员职数、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另行规定,职工人数结合企业实际确定。

第十条  区属国有一级企业(玉溪川源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玉溪市江川区粮食收储有限公司)领导人员为区委管理干部,实行总编制管理,由区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提出初步建议,经区委研究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任免,具体管理按照《玉溪市江川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的相关规定产生。

企业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或选任制,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或者委任制,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履行任免程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或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等高级职称,从事专业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具备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条件。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在同一职位任职满六年一般应当交流。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可以采取公开招聘、市场猎等方式进行,由董事会聘任,向区国资委书面报告。

第十  一级企业中层干部经企业党委考察、研究确定后,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或在企业内部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公司开展业务需要的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市场猎、公开招聘等方式进行招募,任免结果向区国资委书面报告。

第十  二级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由区属一级企业提出建议,经区国资委工委研究同意,由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任免,任免结果书面报告区国资委;二级以下国有独资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由二级企业提出建议,经一级企业研究同意,由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任免,任免结果书面报告区国资委和一级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领导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十  因工作需要,企业之间、集团公司内部非领导人员流动,由企业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报区国资委书面备案。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策管理

第十 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和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应做到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民主规范决策,主动接受区纪委监委(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区审计局等部门监督,并向区国资委报告或备案。

第十  一级企业涉及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资产重组、企业及其子公司改制(含股份制改造)、处置重大国有资产(转让全部资产);转让资产后不再控股;转让国有产权不再控股,以及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行债券,企业负责人薪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按程序上报区国资委审核后,呈报区政府批准。

一级企业公司章程修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投资设立子公司及控股或参股公司,清产核资方案,资产处置(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资产核销;转让国有产权后保持控股;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以及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展战略规划和投融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按程序上报区国资委备案或审批。

第十  由企业自主决策的重大事项,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其中涉及职工利益的,应当听取公司工会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投资和融资管理

第十  企业应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报区国资委备案。

十条  进一步规范投资决策审批管理。企业自身生存发展需要的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公益性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规定执行,按规定和程序办理项目相关手续。

第二十  强化投资项目事中管理。区国资委要加强指导,督促企业规范投资活动。企业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分析,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定期检查投资项目执行情况,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应及时进行调整,并向区国资委书面报告。

第二十  建立企业自主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企业自主投资项目完成后,应组织项目后评价工作,并于后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有关资料送区国资委备案。区国资委根据备案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及其子公司的投融资项目评价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  企业融资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还本付息等因素,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控制融资风险。

第二十  企业原则上不得从事高风险投资。企业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明显缺乏投资诚意和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二十  加强投融资财务管理。企业应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投融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强化财务预算、财务控制、财务监督和财务风险管理。企业应按规定严格进行投融资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区国资委。

第二十  区国资委负责制定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明确企业投融资主体责任、投融资审批范围和权限,建立投融资工作年度考核责任制,促进企业投融资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章  资产购置和处置管理

第二十  国有资产购置是指企业购建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按规定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施和设备。100万元以内的由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报区国资委审批;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报区国资委审核后呈报区政府批准。重大资产购置,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后,确有需要的报区委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报废报损、作价入股、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  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企业报区国资委审核,呈报区政府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1处置土地;2置换资产;3企业改制整体处置资产;4其他单项价值(净值,下同)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资产;5一次性处置总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资产。

(二)企业报区国资委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1对外捐赠;2企业无偿划转资产;3处置车辆、仪器、设备和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4其他单项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30万元的资产;5一次性处置总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资产。

(三)企业自主决定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1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资产;2一次性处置总值在50万元以下的资产。

 

第七章 财务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

十条  企业应根据年度投融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等,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  企业在执行年度财务预算过程中需要调整预算时,应按规定和要求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  按照保证需要、控制风险、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  企业应当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规范资金拨付手续,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八章  考核和薪酬管理

第三十  区国资委负责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投资融资、利润等指标作为经营业绩定量考核的主要内容。将化解债务风险、安全生产、保障农民工工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等纳入经营业绩定性考核范围。按照规定,区委组织部和区委国资委工委负责牵头组织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

第三十  加强企业薪酬管理。区国资委根据考核结果和相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薪酬进行审核,并将薪酬兑现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兑现。按照工资决定机制相关规定,企业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报区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三十  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企业应科学合理制定内部薪酬分配方案,按规定履行集体协商和相关决策程序。企业所属子公司内部薪酬分配和年度工资总额由企业负责管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  区国资委按规定向企业委派董事或提名董事人选,规范董事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依法对企业经营管理实施监督。

第三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区属一级企业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三十  审计委员会应按有关规定完善监督方式,定期开展监督活动,并向区审计局、区国资委书面报告履职情况

十条  企业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企业改制、项目投融资、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等重大事项,应当将审计委员会意见作为决策参考依据。

  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对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区委组织部委托区审计局进行。

第四十  企业应主动接受区纪委监委及其派驻机构监督、巡察监督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

第四十  企业在重大事项决策、投融资管理、财务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等过程中,由于非政策原因造成国有资本流失的,依照法律法规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  按照逐级管理原则,区属一级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对全资、控股和参股公司的监督管理办法,充分行使出资人权利,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第四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纳入区国资委监管的区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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