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后,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玉溪市江川区财政局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玉溪市江川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玉江财字〔2020〕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管理办法》情况,现将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自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以来,企事业单位普遍反映临时公务用车票据难取得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管理,规范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特修改完善《玉溪市江川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二、修订依据 本次修订是根据《中共玉溪市江川区委办公室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区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玉江办通〔2018〕54号)和《玉溪市江川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玉溪市江川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三、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 由原保障办法共计6条修改完善为10条。修改主要内容为: 新增“第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因公出行事前审批规定”。 新增“第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行原则上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出行,确因工作需要,可以租用有营运资质的社会车辆,必须签订租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不得按年付费,视工作需要按次在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且单位租车费不得突破年初预算安排总额”。 新增“第七条 属于公务员身份因公出行的人员,严禁使用事业单位或企业留用车辆;非特殊情况,企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请平台用车,若因工作需要事业人员搭乘平台公务车,既有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同时出行的,事业人员按照玉江办发〔2017〕36号规定标准缴费后,凭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供的用车明细表和票据由单位在限额内据实报销”。 新增“第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若因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因公出行,确实无法取得票据的,使用区财政局统一制发的《玉溪市江川区企事业单位公务出行报销单》进行报销,但每人每月不得超过限额标准20%;并根据出行往返里程,按每人每公里0.5元的标准在公用经费中报销”。 相关文档:玉溪市江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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