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江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玉溪市江川区财政局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玉溪市江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玉江财字〔202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暂行办法》情况,现将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自2017年7月我区制定出台《玉溪市江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根据区委巡察办巡察和区审计局审计以及财政监督检查的情况,目前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中还存在管理不规范、审批把关不严、单位之间和单位内部报销不平衡等问题,为全面落实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行人员伙食补助费报销,特提出修改完善《玉溪市江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用于全区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三、修订依据 本次修订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玉溪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玉财行〔2014〕162号)和《玉溪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和省内部分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玉财行〔2016〕29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四、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 将原第十七条中“赴区外市内出差的,半天以内,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半天以上算1天,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修改为:赴区外市内出差的,半天以内,每人每天50元内凭票报销;半天以上算1天,每人每天100元内凭票报销。 取消原“区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城市规划区外下乡、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因公到本辖区外办事,半天以内,不予补助,半天以上,接待单位未安排工作餐的,每人每天补助40元”的规定。 新增第十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审批单位因公出行,若因公出行未误餐的人员,严禁报销伙食补助费。 取消原“第三十二条 完成车改的单位,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有关规定。未参加车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且由单位派车出差的,不执行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 解读人:杨兴华 相关文档:玉溪市江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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