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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动态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时间:2023-10-26 09:54:45 点击率: 21打印 】【 关闭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规定,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融资担保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并持续开展动态管理。2020年,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各级财政、金融办认真梳理由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的融资担保机构情况,以及相关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情况,审核确定我省第一批26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进一步督促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拓展支小支农业务规模、坚持保本微利运行、落实风险分担机制、凝聚担保机构合力,亟需制定《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动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力有序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断发展壮大。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有五章17条。从总则、名单申请、审核和确定、业务考核、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动态管理的依据、定义、职责分工和确认范围。按照“成熟一批、公示一批”、“能进能出、动态调整”的原则,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请、审核和确认工作,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并开展工作考核。

第二章“名单申请、审核和确定”,共5条。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格条件和申请、审核、确定程序。从机构性质、资本实力、支小支农情况、风险控制、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和规范收费情况六个方面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格条件,要求同级管理部门对其建立可持续的资本金补充机制、担保费补贴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达到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最低条件,并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本微利运行。

第三章“业务考核”,共4条。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功能定位、重点工作、考核指标及权重和考核结果评定档次。从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和体系建设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区分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权重,突出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担保责任余额增长率、担保责任余额代偿率相关指标,加大体系建设和银担合作考核力度,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切实发挥担保增信作用,弥补市场失灵。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2条。明确各有关部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事后审核的要点以及责任追究情形。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动态管理负面清单,对存在四种负面情形的机构取消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格。

    第五章“附则”,共2条。明确本《实施细则》的有效期和解释权。

    相关文档: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动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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