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指示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中“省级财政部门依据此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要求,省财政厅草拟了《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求16个州(市)意见,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的基础上,印发了《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二、主要内容 《资金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资金使用范围,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附则等五部分。 (一)总则。一是明确《资金管理办法》中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地开展工作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28年。三是明确省、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职责。四是提出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资金投入使用方式,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等工作要求。 (二)资金使用范围。一是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补助各地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其中: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用于支持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按程序承担中央和省级示范试点任务的县(市、区)。二是明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负面清单。三是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属村级集体资产,由项目议事主体负责管理和维护。 (三)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一是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补助结合的方式分配,可根据资金支出进度、绩效评价结果等适当调节。其中:中央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乡村人口数(含村改社区人口)、村民委员会个数(含村改社区)、上年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省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普惠制+激励制”相结合的方式分配,普惠制部分资金参照中央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分配因素测算分配,激励制部分资金通过建立竞争性机制对群众参与度高、工作组织好、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激励。对按程序承担中央和省级试点任务的县(市、区)实行定额补助。对省级推荐上报财政部竞争立项的试点县(市、区),通过省级农综改转移支付实行定额激励。二是明确省、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分解下达资金时限要求。三是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视财力情况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保障工作顺利推进。四是不得将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不得将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州(市)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 (四)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一是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制度执行。二是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三是州(市)、县(市、区)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四是依法合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执行。 (五)附则。明确对各地细化政策要求、文件实施日期和文件废止等内容。 三、创新举措 结合云南省实际,以及调研中各地提出的意见建议,提出以下创新举措: 一是在财政部制定印发的资金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管理的通知》(云财规〔2023〕14号),细化明确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支持的建设内容,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本办法。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属村级集体资产,项目完工验收后移交,并由项目议事主体负责管理和维护。同时,明确要求县(市、区)财政部门督促指导村级建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 三是省级资金分配进一步强调激励导向。省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普惠制+激励制”相结合的方式分配,普惠制部分资金参照中央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测算因素及占比进行分配,“激励制”部分资金通过建立竞争性机制,对群众参与度高、工作组织好、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加大支持力度。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中,明确通过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对省级推荐上报财政部竞争立项的试点县(市、区)实行定额激励,体现“大干大支持、干好大支持”的导向。 相关文档: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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