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分配遗产时依法保护被继承人老年配偶权利 基本案情 汪某某(1934年2月)与陆某某(2004年去世)生育四名子女即原告陆秀某(长女)、陆彩某(次女)、陆素某(三女)、被告陆爱某(四女),均已结婚。陆某某生前以个人名义取得一份《集体土地使用证》。陆爱某(四女)自结婚后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并居住在上述地块的房屋内。2019年,陆爱某及其丈夫对涉案房屋进行翻新修建。2020年地方政府对涉案地块及房屋进行搬迁补偿,陆爱某签订了《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搬迁补偿费用51万余元。原告陆秀某、陆彩某、陆素某以向被告陆爱某主张分割其父亲遗产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因陆某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关于陆某某的遗产的分配,根据《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汪某某无经济收入来源且缺乏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被告陆爱某与陆某某共同生活、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多分。综合考虑认定汪某某可以分得的遗产份额为4/10、被告陆爱某可以分得的遗产份额为3/10、三原告可以分得的遗产份额各为1/10。 典型意义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最基本单元,子女赡养、夫妻扶助,是老年人步入晚年后最常见的养老方式。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成年子女更是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子女与配偶虽同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在依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本案考虑了各继承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并特别对被继承人老年配偶给予一定的照顾,赋予逝者遗属以更多的亲情温度,弘扬传统孝亲文化,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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