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根据《玉溪市江川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玉江办发〔2020〕8号)要求,结合前卫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溪市江川区前卫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实行委托代理的管理方式,统一委托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代管,并统一提供会计服务。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以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为基本核算单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主体,承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对委托代管的“三资”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不变,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或阻碍村、组行使以上权利。 (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社区)民主理财小组、代理服务机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督主体,负责对村(居)务决策、村(居)务公开、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第四条 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使用的业务指导、培训、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镇纪委报告,并限时整改;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每年对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使用进行考核评价,并纳入镇综合目标考核。镇党委、政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每半年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研究部署、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三资”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管理。 第二章 收入支出报销管理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必须缴入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规定账户内核算,严禁转移收入、账外设账或瞒报收入私设小金库。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款项必须开具《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给交款人,严禁白条收款。对应纳税收入,要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 (三)上级部门或社会捐赠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通过转账形式汇入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统一开设的银行存款账户,并开具专用收据,统一核算。上级部门或社会捐赠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发票物资,按发票金额入账;无发票物资,按评估价或参照同类物资市场价造册登记入账。 (四)代理服务机构分管会计年初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研究、编制当年的经营性资产资源收入预算,并根据预算情况跟踪监督经营性资产资源收入及时足额入账。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管理 (一)差旅费。因公到江川区外出差,按规定进行事前报备审批,视本单位情况按以下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费、机票凭票据实报销;途中伙食补助,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超80元部分自己承担,80元以内凭票据实报销),统一安排就餐的,则不再进行伙食补贴;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超200元部分自己承担,200元以内凭票据实报销)。 (二)租车费。因工作需要需租车的,租车费凭票据实报销,原则上要取得正规单据报销,不得用白条或自制凭证报销,不得用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单据代替报销。任何人不得以私车公用的名义报销任何费用。 (三)误工补贴。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值班或加班补贴。 2.党员同志参加组织生活不允许发放误工、误餐补贴。 3.因镇党委、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等特殊情况产生误工补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误工补贴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00元。村(社区)干部每月领取误工补贴天数不得超过8天,工作日不允许领取误工补贴;小组干部每月领取误工补贴天数不得超过10天。群众误工补贴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50元。 4.严禁挪用专项资金发放误工、误餐补贴。误工补贴报销时在报销封面支出内容中必须注明误工事由。 5.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误工补贴,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实际按每人每年不超过360元的范围确定。 6.属村组干部岗位职责内的工作原则上不得请人代职以误工补贴开支报销,但因工作量和时限要求限制,确需请工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由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 (四)除上级下拨的考核奖金外,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集体资金和各级各部门的补助经费发放奖金;村(社区)集体创收奖按区委组织部有关文件执行。镇党委、政府组织重大节日活动需开支的,须向镇党委、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开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发放购物卡、礼品、土特产等物品,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赠送现金、购物卡、礼品、土特产等。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零接待制度”。因招商引资发生接待费的,由镇政府按财务制度报销。 (六)自办伙食。 1.村(居)民小组在老年节需自办伙食的,原则上只办一餐,伙食标准每人不得超过50元。严格控制人数,不得邀请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员,严禁借老年节名义相互请吃吃请,服务人员控制在老年人数的10%以内,不允许跨年度报销老年节自办伙食费用。因特殊情况老年节无法自办伙食的,可以发放节日慰问金,标准每人不超过50元。 2.村(居)委会因上级安排的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等特殊情况需自办伙食,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50元,自办伙食超过标准的不得报销,严禁烟酒消费。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经济活动取消备用金,所需资金实行先报账后付款制度。对于重点项目、特殊工作需支取现金的,填写《现金支付审批单》,10000元以下的报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分管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的需由镇长审批同意。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单据的报销规定 (一)所有的支出票据必须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严禁使用未经审核的单据入账和抵库。 (二)所有的支出票据必须签章齐全,手续完备。做到有时间、有事由、有经办人、有证明人(会议记录、情况说明)、有审批人、审核人签章、有监督委员会审核、有民主理财小组签章、有镇相关领导的审核意见。须附件说明的应有齐全的附件;需事前审批的必须完成事前审批(事前审批的界定为:集体研究同意后,工作开展前);应有正规发票的必须取得。不同时具备上述要素的,会计不予入账。对与群众发生业务往来等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单据,统一用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制作的单据对应开具,不对应的再用信笺开具。报销所附的会议记录必须时间、事由、标准、会议意见明确,有参会人员签字签章,规范记录在会议记录本,复印后进行报销。 (四)每季度各村组做账一次,无正当理由超期(跨年度)单据不予报销,报账员、会计不履行职责的根据情况由镇纪委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审批制度 (一)村(居)委会审批流程 1.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由民主理财小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居)委会主任、村(社区)党总支(支部)书记逐级审核签字,报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会计审核入账。 2.1000元至10000元内,由民主理财小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居)委会主任、村(社区)党总支(支部)书记逐级审核签字,报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会计审核通过后,再报联系村领导、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3.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民主理财小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居)委会主任、村(社区)党总支(支部)书记逐级审核签字,报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会计审核通过后,再报联系村领导、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分管领导、镇长审核签字。 (二)村(居)民小组审批流程 1.500元以内(含500元),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支部书记逐级审核签字,报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会计审核入账。 2.500元至10000元内,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支部书记、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居)委会主任、村(社区)党总支(支部)书记逐级审核签字,报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会计审核通过后,再报联系村领导、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3.10000元(含10000元)上,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支部书记、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居)委会主任、村(社区)党总支(支部)书记逐级审核签字,报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会计审核通过后,再报联系村领导、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分管领导、镇长审核签字。 (三)除水电费、清理修复沟渠、抽水放水及有合同约定的工资性支出外,其他开支在2000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必须经集体会议研究(村委会由村“两委”及监督委员会会议研究记录;小组由小组干部、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的会议研究记录),会议记录必须有参会人员签章。 (四)自办伙食、工程项目发包、资产资源发包必须事前审批(签字以表格审批为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委托代管资金和其他货币资金,所有的货币资金必须依法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代管,不得开设银行存款账户,不得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委托代管的资金,由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填发盖有公章的代管资金手册给委托单位,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管资金的凭据,日常发生存取时代理服务机构要作详细、有效的记录。同时,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要根据委托单位设置代管资金明细账,详细记录委托单位资金的变动情况。 第十条 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要加强代管资金管理,保证代管资金安全,严禁任何单位借用、拉用、垫支代管资金,严禁用代管资金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严禁业务人员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影响资金安全的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 做好资金台账登记管理,除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外,还要登记好定期存款明细登记簿,不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代管资金银行账户取款印鉴必须单独分开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取款印鉴;对涉农补助、土地补偿和集体分红等款项,原则上通过银行卡兑付,不发放现金。 第十三条 严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保险等金融衍生品。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的监管,发现坐支收入、公款私存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要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实际和存款方式,如实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给与村组。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并于每月20日至30日与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会计结账。要做到先审单据后结账,具体程序为:首先由会计审核单据要素和相关会议记录、情况说明、事前审批单等内容是否齐全;其次由镇相关领导审核签字;最后结账。不合规的单据一律不得入账,做到按时结账,及时做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会计核算全面、规范、准确。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收入的现金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存入农经代管账户,严禁坐支收入款项或白条抵库。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印章、签名、公章预留制。应当确定审批人所用印章、民主理财小组专用章以及审批人签字字模,以书面形式向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报备。对无预留印章、签名或公章的,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有权拒绝拨付资金和入账。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一律由报账员办理收支结算手续,其他人员不得插手。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支农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制度,对于国家的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四退三还、滇中引水、农业技术推广和乡村振兴等方面的投资和民政救济资金,应当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土地征收补偿费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补偿费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要仔细核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年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在公积公益金科目中设置土地征收补偿费二级科目进行专账核算,把相应资金单独开设代管资金账户进行专户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征收补偿费,必须经被征收土地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或户主表决同意,再报联系村领导、分管领导、镇长批准。 (二)集体土地的各项征收补偿费,除需支付给个人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以外,其余费用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四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等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炊具、办公用品、经济林木和农村集体设施等生产、经营资料,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列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购置价值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须经村(居)“两委”及监督委员会集体会议研究同意,填写《公共资源交易申请登记表》,经联系村领导及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在镇“三资”办的参与指导下购置;购置价值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大型或批量设备,必须按“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表决同意公开后,由镇招投标领导小组组织采购或招标。 第二十四条 集体资产资源(企业、公房、设备、耕地、林地、草地、荒山、荒地、荒丘、滩涂、果园、养殖水面、石场、房屋、空地等)的发包、租赁、转让,不论金额大小必须先填写《公共资源交易申请登记表》,办理前15天形成专题报告和方案经联系村领导、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按“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表决同意公开,方可实施。 (一)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原则上期限不得超过本届干部任期,特殊情况超过本届干部任期的,必须按“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表决同意公开后,再报联系村领导、分管招投标领导、镇长批准或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本届村委会、小组原则上只能收取其任期内的发包、租赁收入,因特殊情况收取本届外发包收入的,要按“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表决同意公开后,再报联系村领导、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分管领导、镇长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民主理财小组要对每份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合理性负责。 (二)不得用集体资产资源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变卖、转让、发包、租赁的信息,应当在实施前7天通过网站、公开栏等途径广泛宣传,报名参加竞拍的竞标方信息应当在组织实施前进行公示公开。报名参加少于3家(不含3家)的须报联系村领导、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变卖、转让、合同拟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变卖时原则上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必须在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村(居)民代表等监督下组织实施。发包和租赁合同必须由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审核把关后,组织签订,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下签订发包合同。未按程序研究、审批、签订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由镇纪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集体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每年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履约情况,发现违约行为,及时纠正。 (六)在承包期内,因国家征收、土地流转等需要终止承包合同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七)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垄断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资源;禁止签订人情承包合同,低价租赁和出让集体资产资源,损害集体经济利益;禁止随意变更和解除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租赁与出让协议;禁止提前续包、延期承包、租赁、集体资产资源;禁止签订合同内容和条款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合同;禁止签订永久合同;禁止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合同;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承包人不得私自转包集体资产资源。 (八)集体资源资产的参股、联营、变卖、发包、租赁等,必须进行资源价值评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源价值评估,由村组集体组织相关人员,邀请镇相关部门参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也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和民主理财小组等组织负责监督。集体资源评估结果要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确认,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并报镇“三资”办备案。 (九)集体资产资源收益分红严格按照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认定、折股量化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凡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资源发包、租赁、转让、变卖的,由镇纪委调查核实情况,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工程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程序按照《前卫镇招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工程项目资金的入账、监管、拨付、报销按本规定执行。 (一)工程项目资金严格执行代管制度,上级拨付、社会捐赠、村民集资等各渠道来源的工程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存入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规定账户代管。 (二)工程项目资金拨付时各审核部门、审核人、监理方签署意见必须写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第几次拨款、拨款金额。 (三)工程项目资金的拨付原则上按合同付款。 (四)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量超10%以上的,申请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拨付时必须有支撑工程量变更的材料。 (五)所有工程款以转账的方式通过银行支付给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单位和个人;中标单位确需支付给个人的,中标单位必须出具工程款委托书,方能支付给被委托人。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集体债务,若因工程建设和民生公益事业等需举债,必须严格程序,事前经过村(居)民代表会议、党员会议讨论通过,否则,谁举债谁承担。 第二十八条 对历年来形成的债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仔细核实,分清责任,区别情况,分类处理,逐步化解。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否则由经办人和签字领导共同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债权,包括长短期投资、各种应收款项,都属集体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清理核实,设置明细账登记,制定计划积极追收,以防流失。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在本届任期内造成新的不良债权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章 财务公开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通过设置财务公开栏专栏,按照“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将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和资产状况、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状况、干部报酬、误工费支付、村(社区)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国家支农惠民补贴兑现情况、分配及补助群众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会计核算结束后的10日内,将上季度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张榜公布;其他重要财务事项、专项经济事项和多数群众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应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 第三十四条 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负责财务公开表的编制,报账员领取财务公开表,依次经村(居)委会主任、村(社区)党总支(支部)书记、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按要求及时进行公开。公开后,群众意见建议要及时反馈,并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确实存在的问题,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要核实整改;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及时监督检查村(居)民小组公开情况,认真核对公开的结果是否与实际相符合;对财务进行公开的图像资料,上报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图片资料要作为原始资料归类存档。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向群众公开财务信息后,主要负责人要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要在公开后,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将查处和改进情况向群众公布。 第八章 民主理财制度和“四议两公开”制度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成立由3-5人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村(居)民在400人以下的组(不含400人)3人,400人以上的5人,村(居)民委员会5人〕,具体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的审核监督。民主理财小组设组长一名,成员由党员代表和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选举与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选举,要选有威信、办事公道、坚持原则的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三十七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 (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来源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隐瞒; (三)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是否合理,支出单据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支出是否真实; (四)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债权债务的管理是否合规、有效; (五)广泛征求并及时反馈群众对财务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年终向村(居)民代表和党员代表会议报告全年的理财情况; (六)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执行财经纪律; (七)定期盘点货币资金、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核对会计账目; 第三十八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义务 (一)有义务向上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审核通过后,分别在原始凭证上签章; (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四)民主理财小组要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做好财务公开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期向群众公布的账目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审查核实,以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收支单据、经济合同,都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查,未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查通过的收支单据,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不得办理结账手续。 第三十九条 要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作用,每月结账前3日为民主理财日,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对本村(社区)发生的收支单据进行审查,同时在收支单或报销封面上签名、盖章,否则不予入账。 第四十条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重视民主理财工作,不能流于形式。各民主理财小组若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应及时向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反映。 第四十一条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列事项必须实行“四议两公开”并报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备案。 (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二)村(居)组投资和开支项目; (三)村(居)组干部奖金、补贴发放; (四)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的使用; (五)集体机动田、果园、坝塘、门面、房屋、厂房、荒山、荒地、荒丘、荒滩等发包或拍卖; (六)“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七)村组聘用工作人员; (八)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使用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查处。镇纪委每季度对“三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三资”监督管理制度,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和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并由纪检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玉溪市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责办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党纪政务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务便利干预、插手或擅自使用、分配、承包、租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行为的; (二)公款私存或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 (三)采取侵占、截留、挪用、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三资”,不按“四议两公开”工作办法和管理制度执行,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优亲厚友违规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的; (四)伪造支出单据,虚报、冒领集体资金的; (五)“三资”管理使用不规范不及时,导致集体利益受到损失或在群众中散布虚假财务状况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六)不按规定履行民主程序,长期不公开财务收支的; (七)对合理的监督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 (八)阻挠、干扰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的; (九)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利用集体资金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的; (十)对村组“三资”监督管理不力,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其他违反村组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按照《玉溪市江川区村(社区)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玉江办发〔2018〕19号)要求,村组的审计由审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常规审计、专项审计、村(社区)书记(主任)任期和离任审计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前卫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前卫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玉江前政发〔2020〕32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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