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江川区人民政府!
今天是:
   

单位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8-03-11 10:20:15 点击率: 14打印 】【 关闭

单位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 

计算公式:单位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吨标准煤)/合成氨(无水氨)产量(吨)

分子项: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指合成氨生产实际的能源消耗或称为生产所必需的能源消耗。包括原料加工到液氨进氨库整个生产系统的消耗以及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的消耗。

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合成氨消耗的各种能源(标准煤)之和-合成氨输出的各种能源(标准煤)之和。

合成氨输出能源:指合成氨系统向界外输出的,供其他产品或装置使用的能源。对于合成氨系统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等未回收使用的、无计量的、没有实测热值以及不作为能源再次利用的(如直接用于修路、盖房等),均不得计入输出能源。输出的耗能工质不能计入合成氨输出能源。合成氨输出能源有以下形式:

1)作为能源(原料、燃料)供其他产品或装置使用的合成氨吹出气、弛放气、解析气(包括作为民用燃料气)。按实测燃料气组成成分计算热值。

2)作为能源供其他产品或装置使用的合成氨系统输出的物料(造气排出的炉渣、干灰、湿灰和锅炉排出的炉渣等,制成蜂窝煤,煤球,烧制砖瓦,作热电厂燃料等)。按实测低位发热值折标系数计入输出能源。

3)自备电厂利用合成氨系统余热(含自产的炉渣、废气、热水)、余压,发电、产汽(不掺烧其他外购燃料),向企业以外供应的蒸汽和电力。

外供蒸汽折标准量(标准煤)方法同外购蒸汽。

全余热自发电量(标准煤)= 供电量(千瓦时)×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4)供其他产品或装置预热物料(或生产用水)的合成氨生产中的余热。按回收热能量统计。回收热能量计算公式为:Q D×C× T出-T入);式中字母符号:

D—被预热的物料量(千克);

C—被预热物料的比热(千卡/千克·度);

T出、T被预热物料出、入合成氨系统的温度();

5)供其他产品或用户使用(包括用于生活目的)的合成氨系统外送冷凝液(热水)。作为输出能源按其利用热量从综合能耗中扣除(向外输送冷凝液或热水所耗用的电力也应扣除)。

计算公式:QW ×T出-T环);式中字母符号: 

W—合成氨系统外送冷凝液(或热水)量;

T外送冷凝液(热水)温度();

T报告期平均环境温度()。

分母项:合成氨(无水氨)产量。以液态氨为最终计量状态,按实物量计算,不折100%的纯品。合成氨产量包括:厂内各用氨单位的使用量、销售的商品液氨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自用量(净化与脱硫用)以及氨罐弛放气、合成放空气、中间槽解析气等气体回收的氨水含氨量(按回收产品含氨100%折算)。

合成氨产量不包括:冰机自用氨量(损失)、净化和氨水脱硫回收的氨水含氨量、碳化清洗塔及回收塔析出的氨水含氨量。

合成氨产量采用仪表计量或以最终含氮产品计量。

1)仪表计量:

为保证液氨流量表准确计量,液氨必须经过中间槽减压解析液氨中溶解的气体,并要进行温度压力补偿。当企业既有氨产量总氨表,又有各用户的使用量分表时,总表必须与分表平衡,不得超过液氨流量表允许误差值。

合成氨产量(吨)=氨表的表记值+自用氨量+商品液氨量+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氨罐期末库存-氨罐期初库存)。

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指合成吹出气、中间槽解析气、氨罐弛放气回收到系统内加以利用或销售的氨量。

2)以最终含氮产品计量:

以最终含氮产品计算合成氨产量时,按含氮产品的实际含量折算氨产量。

合成氨产量(吨)=(合格固体化肥折氮100%+不合格固体化肥折氮100%×1.26654(吨)+(合格氨水折氨100%+不合格氨水折氨100%×1.04167(吨)+ 自用氨量(吨)+商品液氨量(吨)+[氨罐期末库存(吨)-氨罐期初库存(吨)]

式中:

1.266540.82245×96%

1.041671÷96%

0.82245为氨理论含氮量;

96%为固体化肥和氨水的氨利用率。

  商品液氨量以装瓶或装车量为准。

自用氨量:当合成氨生产过程用氨的各用户均有氨计量表时,自用氨量以表记值为准;当各用户无表计量时,其规定及计算公式如下:

1)铜洗法自用氨量为总氨量的0.4%;铜洗自用氨量(吨)= 合成氨产量×0.4

2)铜洗后氨洗的自用氨量为总氨量的0.5%;氨洗自用氨量(吨)= 合成氨产量×0.5%

3)脱硫工艺自用氨为总氨量的1%;脱硫自用氨量(吨)= 合成氨产量×1

上述三项自用氨有哪项就计算哪项,没有的均不得计算自用氨,同时也不得将其他形式的耗氨量计在自用氨中。

氨水折氨量包括:直接用合成吹出气、中间槽解析气、氨罐弛放气回收生产的合格和不合格农业氨水和工业氨水。氨水折氨量不包括: 净化(铜洗)、脱硫回收的氨水、碳化清洗塔及回收塔出来的氨水,也不包括净化(铜洗)和脱硫的自用氨水,及排放掉的合格或不合格的氨水。

用多种原料生产合成氨时,氨产量的确定:同时用天然气、煤等多种原料生产合成氨的企业,在填报合成氨总产量时,应按原料分列合成氨产量。确定各种不同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产量,应在总氨量中按各种原料产气量及其有效气体成分来划定,计算公式:

某种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产量=合成氨总产量×[(某种原料产气量×有效气体成分%/∑各种原料产气量×有效气体成分%]

  • 主办: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     承办: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877—8011091
    网站标识码:5304210001   网站地图
    备案号:滇ICP备05004768号-1 滇公网安备:53042102000006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877-2077670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