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云04行终71号,经我局研究,现对你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0年2月18日到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澄川路沿线废弃菜叶倾倒点现场调查。经调查,2020年2月18日,你受段龙宇指派,与周杰联系后,驾驶云F55716号车将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百会二厂冷库”装运的废弃菜叶约20吨,运输到玉溪市江川区翠大线江城镇往大街方向左卫村路口与三道菜饭店路口中间路边绿化带内倾倒,部分菜叶遗撒在公路上,废弃菜叶及腐烂污水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0年2月1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2020年2月18日现场检查照片,2020年3月24日、2020年3月25日废菜叶倾倒人孙小新签名的《讯问笔录》两份,2020年3月25日废菜叶倾倒人孙小新现场指认照片,2020年3月2日《云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清源监字[2020]02023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1年6月16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截止2021年6月21日,你未要求听证,亦未提交陈述申辩,视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6月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江罚告字〔2021〕35号)、2021年6月1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送达回证》(玉环江送 [2021]227号)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圆整(¥4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交至我局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你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玉溪市建行建设支行 户名:玉溪市财政局 账号:53001656141050218171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地址:江川区大街街道宁海路南段区第二幼儿园旁江川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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