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云湖流域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工作方案》文件解读 玉溪市江川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志伟 按照安排,我就《星云湖流域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工作方案》(玉江政规﹝2022﹞1号)文件作以下几个方面的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江川区按照上级要求于2018年6月28日印发了《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意见〉的通知》(玉江政规〔2018〕2号),划定的禁养区面积173.14平方公里。根据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及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要求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对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的情形,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并将此问题纳入中央环保督察和强化监督范畴。根据要求我区及时排查,将位于托管区的3个禁养区范围调出。2020年2月24日,印发了《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意见〉的通知》(玉江政通〔2020〕1号),划定的禁养面积166.58平方公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省市“湖泊革命”的工作要求,原来划定的涉及星云湖流域禁养区已不适应星云湖保护治理面临的形势任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三湖”保护治理和“湖泊革命”的有关工作要求,不断推进星云湖径流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走向深入,为星云湖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支撑,因此重新调整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二、主要内容 (一)禁养区调整划定范围 1.星云湖流域湖泊生态保护黄线范围内及黄线压覆的村庄。 2.星云湖流域内大龙潭河、周德营河、学河、东西大河、大街河、大庄河、旧州河、大寨河、渔村河、周官河、小街河、螺蛳铺河12条主要入湖河道沿岸200米范围内(含压覆200米边界的村庄)。 3.原划定的星云湖流域禁养区范围压覆的村庄。 (二)限养区调整划定范围 星云湖流域范围内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养殖限养区。 (三)工作目标 1.禁养区 (1)散养户。涉及5个乡镇(街道),46个行政村,295个小组,据初步调查统计共有散养户4851户,存栏畜禽13.34万头/只。 2022年12月31日全部退出(散养家禽每户不超过10只,并严格实行圈养)。退出标准:实现村庄内“不见畜禽养殖,不见粪污排放”。2023年1月15日前完成对未按期退出畜禽养殖的集中整治工作;2023年1月底前完成验收。 (2)规模养殖户。涉及4个乡镇(街道),18个行政村,25个小组,据初步调查统计共有规模户45户,存栏畜禽34.56万头/只。 2022年12月31日退出50%以上。实现三个优先退出,即:无粪污处理设施或不达标排放的优先退出;星云湖保护黄线(红线)内优先退出;入湖河道周边200米内、水源点400米内优先退出。2023年6月30日前剩余部分全部退出。 2023年7月15日前完成对未按期退出畜禽养殖的集中整治;2023年7月底前完成验收。 2.限养区 该区域畜禽养殖总量只减不增,原则上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规范养殖,于2022年12月完成现有畜禽养殖场(户)规范养殖工作以及对整改不达标畜禽养殖场(户)进行集中整治,于2023年1月底前完成验收。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2年8月)。采取“进村入户,以会代训”、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星云湖保护治理、畜禽养殖退出、养殖污染防治的目的、意义、政策和要求。坚持普法宣传与典型宣传相结合,着力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为集中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2022年8月)。调查摸底工作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摸清辖区内畜禽养殖情况,建立台账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台账内容包括养殖场(户)名称、养殖地址、联系方式、栏舍面积、养殖种类和存栏数量、现有设施等情况。 (三)集中治理阶段。各乡镇(街道)根据规模户和散养户退出时限要求,分批分期开展集中整治,禁养区完成所有畜禽养殖退出工作任务;限养区完成规范化畜禽养殖整治工作,严禁粪污外排,对不具备粪污收集处理条件的养殖户限期退出养殖。 (四)考核验收阶段。按照时间节点,各乡镇(街道)先组织初验,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乡镇(街道)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情况将及时通报,并作为各乡镇(街道)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依据。 (五)长效管控阶段。各乡镇(街道)要制定长效管控措施,巩固集中整治成果,常态化开展宣传教育,组织日常监管巡查,保持工作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避免群众复养、超出限养数量和未规范化畜禽养殖等现象发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两办督查室及职能部门对畜禽养殖禁养、限养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督导情况全区范围内作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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