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中央、省、市驻江有关单位: 《玉溪市江川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联审联办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玉溪市江川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13日
玉溪市江川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 联审联办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云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玉溪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玉溪市江川区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川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联审联办管理。 第三条 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联审联办必须遵循“一户一宅、保护耕地、节约利用、户有所居、公平公正”这五条底线。 第四条 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联审联办按照区级主导、乡级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建立健全组级核实、村级初审、乡级审批、区级监管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坚持规划引领、突出特色、有效保护、严格管理的原则,组织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强化农村住房建设中的户型结构、层数及层高、外观风貌等要素的设计管控,树立“规划即法”意识。 第六条 宅基地以宅基地保障户进行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宅基地保障户未取得过宅基地建设住宅的; (二)参加旧村改造,且自愿拆除或者交回现有住宅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因国家或者集体实施城市规划、乡镇村庄规划等,需要拆迁安置的; (六)夫妻离婚后认定为宅基地保障户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宅基地审批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坝区独立宗地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山区、半山区独立宗地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独立宗地审批的,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节地上楼”、“新型住宅小区”等模式保障“户有所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二)达不到宅基地保障户条件的; (三)拒绝签订旧宅拆除协议或者已签订旧宅拆除协议但拒绝拆除旧宅、交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四)出卖、出租、赠予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宅的; (五)违法占地或者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六)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 (七)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宅基地审批联审联办制度,明确专门机构协调处理宅基地申请、审批相关工作。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联审联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宅基地保障户”向所在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核实。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应及时组织对申请人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保障户、建房拟用地等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会议记录、核实意见等相关材料上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初审。 (三)初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接到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对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建房拟用地是否符合“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签署审查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门机构应当场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补件要求。 (五)联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现场勘查和材料审核等联审工作。 (六)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联审结果,依法对宅基地保障户申请进行审批,审批同意的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在当地村集体公共场所予以公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审批情况及时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宅基地保障户收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应及时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宅基地保障户建房承诺书》(承诺事项应包括四至范围、基础标高、层数及层高、外观风貌、建筑垃圾的清运、建设时限等内容),并根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缴纳基础设施共建费。 第十二条 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乡、村、组三级应联动建立“五到场”(批前选址到场、批后放线到场、建设地基到场、建中巡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一公示”(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和宅基地批准书文号、四至范围、基础标高、层数及层高、外观风貌等情况进行公示)监督管理制度,严格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技术指标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以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不按规定要求拆除原有住宅、交回原宅基地使用权的; (三)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的。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经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审查批准,依法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宅基地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试行)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玉溪市江川区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http://www.ynjc.gov.cn/jcqzfxxgk/zcjd230221/20220418/1398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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