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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依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4〕15号)规定,江川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20元(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详情可咨询江川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与法规股,联系电话:0877-8017429,地址:江川区星云街道浪广路35号区委区政府综合办公区人社办公楼101室。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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