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江川区人民政府!
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玉溪市江川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5-09-30 05:31:28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玉溪市江川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执法类别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处罚依据备注
1行政处罚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2.
《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6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1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云南省档案条例》(20079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行政处罚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2.《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6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12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云南省档案条例》(20079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3行政处罚对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2.《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6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14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云南省档案条例》(20079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擅自出售、赠送、交换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出售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的。前款所列出售或者赠送的档案,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携带、运输、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依法没收,移交综合档案馆。

4行政处罚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6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13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5行政处罚对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6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15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6行政处罚对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2.
《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6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1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没收、阻断传输,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没收、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主管部门。
《云南省档案条例》(20079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前款所列出售或者赠送的档案,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携带、运输、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依法没收,移交综合档案馆。

7行政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第四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3.
《云南省档案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6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11日起施行。)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312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3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云南省档案条例》(20079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八条  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三)监督指导档案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有关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8行政许可对延长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
《云南省档案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6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1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312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3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云南省档案条例》(20079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整理的档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必须移交的档案,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关的档案馆移交。列入县以上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10年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9其他行政职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1.《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二条    《云南省档案条例》(20079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课题、重要设备引进等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档案,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与安全。项目验收时,应当由相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验收。单位在科研成果、产品试制、设备引进、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其他技术项目验收时,应当有该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10其他行政职权重大活动及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备案1.《云南省档案条例》第十九条;
2.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云南省档案条例》(20079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 涉及地区性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备案,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收集、整理和保护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自活动结束之日起90日内移交相关的综合档案馆。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档发字〔199715号)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档案局每年转发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并统一部署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登记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对本部门和本地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11其他行政职权对可能导致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有保存价值、应当保密的非国有档案进行收购或征购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二条;
2.
《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云南省档案条例》(20079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 因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相关的档案馆提前接收入馆;(二)未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在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后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或者收购,其中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经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综合档案馆征购。

12其他行政职权档案处置方案备案1.《云南省档案条例》第十八条    《云南省档案条例》(20079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库房设备、馆(室 )藏量等情况,应当向相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因行政区划调整,行政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等引起档案管理变动的,其档案处置方案应当向相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4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许可1项;其他行政职权4项;共10项。


  • 主办: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     承办: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877—8011091
    网站标识码:5304210001   网站地图
    备案号:滇ICP备05004768号-1 滇公网安备:53042102000006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877-2077670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