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18号 《江川县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江川县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江川县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江川县城市道路车辆停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运输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渣、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散体物料,是指除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以外,在建设、生产生活活动中所需的土、砂、石、砖等建筑材料及淤泥、污水、煤、矿产等。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县城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合理引导各类建设工程中建筑垃圾的回填。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密闭车辆或采取标准篷布包裹、袋装等密闭措施车辆承担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的运输,沿途不得抛撒、泄漏。 第六条 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车辆需要临时在划定的限制通行区、禁止通行区内行驶的,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入城通行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第七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挡,实行封闭式施工; (二)应当及时清运施工时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三)对工地进出口及场内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 (四)出入口需按照要求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设施,对进出施工工地车辆的车轮、车身进行冲洗,防止污染路面; (五)负责工地出入口周边和运输沿途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等工作。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进行装饰装修等工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条 施工单位和个人在运输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过程中,沿途抛撒、泄漏的,依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车辆没有办理《入城通行证》而在划定的限制通行区、禁止通行区内行驶的,依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围挡设置高度低于2米的,没有实行封闭式施工的,依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没有及时清运施工时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没有对工地进出口及场内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的,依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出入口没有按照要求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设施,对进出施工工地车辆的车轮、车身进行冲洗,造成路面污染的,依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对工地出入口周边和运输沿途卫生责任区进行清扫保洁等工作的,依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的运输处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对工地出入口周边和运输沿途卫生责任区进行清扫保洁等工作的,依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的运输处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江川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8号_江川县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试行)(下载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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