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27号 《江川县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江川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江川县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江川县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的建设和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问题,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国家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与廉租房保障有关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县城镇所在地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廉租房保障及其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发展目标、规划建设及监督管理;负责对廉租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申请人员家庭进行最终的资格审核和公示。县民政局负责廉租房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的审核认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并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县监察、财政、公安、民政、物价、税务、工商、国土、街道办、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总工会、残联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房配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廉租房保障体制和长效机制,江川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对廉租房保障人员的准入、轮后、分配、退出进行管理以及申请人的住房条件资格审查等工作,逐步实行常态化、规范化管理。江川县广厦投资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实施廉租房的建设、配租、出售、租金收缴、维修养护等管理,并接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六条 廉租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政策,以及我县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等根据规定进行核算后确定。 第八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补贴额度按照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补贴面积,每平方米按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发放。享受租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所租房屋租金超出补贴额度的部分由自己承担。 每户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现住房人均面积)×人口数。 已享受廉租房补贴人员申请廉租房的,自配租之月起停发补贴。 第九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十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配租面积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原则上每户配租一套住房。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县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廉租房租金由房屋建设成本、银行贷款利息、维修费、管理费组成,并与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廉租房的租金标准由县物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核定,报县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租金标准执行期最短为一年,在执行过程中,每年可随物价指数和消费水平进行调整。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二条 廉租房建设资金来源: (一)上级专项计划资金; (二)年度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房保障资金; (三)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安排的廉租房保障资金; (四)每年按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按规定列支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五)廉租房的租金收入; (六)按“先租后售”的方式出售廉租房的资金;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 廉租房建设用地以考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进行规划布局,采取划拨方式,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第十四条 廉租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原则,采用高水平设计规划,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建设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廉租房。 第十五条 廉租房的房源筹集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符合廉租房标准的住房; (二)符合廉租房标准的直管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房标准的住房; (四)接受自然人和社会组织提供的一定使用期限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六条 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新建廉租房,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在配套建设中,相关部门应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七条 廉租房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竣工项目的房源基本情况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八条 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1年以上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含农转城); 1年以上是指:户口登记的迁入日到申请日; (二)申请家庭收入符合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收入包括:工资、年薪、奖金(不包括公积金、保险等)所得;生产、投资、经营、承包、承租所得;劳动报酬及其它所得。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或租住公有住房。 (四)申请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内。 无房户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没有转让过私有住房,无商业门店、宅基地、自建房。有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不属无房户。 (五)申请家庭无消费性轿车,除住宅以外家庭人均财产限额为累计10万元以下。 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所拥有的非住宅、车辆和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保险及其他资本投资。家庭人均财产=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财产合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口合计。 第十九条 申请实物廉租房保障的家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分配廉租房: (一)孤老(指70周岁及以上且无子女的老年人,由单位或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二)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公丧失劳动能力(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 (三)重度残疾(指经县残联备案的一级、二级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视力残疾等); (四)劳动模范(指经县总工会备案的全国及省部级劳模); (五)烈属、特等或一级伤残军人。 第二十条 申请廉租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居民户口)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廉租房保障,同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江川县廉租房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结婚证、单身(丧偶)证明、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原件,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租住房屋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孤老、残疾、因病或因公丧失劳动能力、劳动模范、烈属、特等或一级伤残军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各种证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经查验符合条件的证件,须在留存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由查验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单身(丧偶)证明,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 第二十三条 申请家庭的户口以公安部门制发的现有户口簿为准,且户口从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无分户、合户的情形。家庭人口按本县常住人口的人数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一)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他地方、在他处有住房的; (二)亲友未成年人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或寄住的; (三)将户口从他处迁入且在他处另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四)其他不能计入的家庭人口。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作为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人口: (一)同一户籍中的所有家庭成员; (二)户籍在他处的配偶、未婚子女; (三)原同户籍的现役义务兵; (四)原同户籍的劳教或者服刑人员。 第二十五条 租赁私房的家庭视为无房户,有多处住房(含农村所有住房)的,应将多处住房合并计算现住房面积。下列情况按现住房计算面积: (一)具有法定的赡养、托养或抚养关系共同居住的住房; (二)拥有自有产权私房的家庭按现住房计算面积; (三)无房产证但由申请人长期居住的住房。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房: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有购买、转让住房行为或记录的; (二)已享受廉租房、公租房实物配租或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政策的; (三)通过购买商品房入户本县的人员; (四)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县的人员,不得单独申请廉租房。 (五)有赡养关系,原有住房因家庭矛盾造成住房困难的; (六)原房屋因拆迁已经领取过补偿费用的。 第二十七 条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廉租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领表并准备资料。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申领《江川县廉租房申请书》,并准备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资料。 (二)申请和受理。申请廉租房保障应以户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的户主(居民户口)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申请人应当持填写完整的《江川县廉租房申请书》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初审和预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辖区内进行预公示,预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预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汇总后报江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四)审核和公示。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进行复核,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通过县房管部门、国土局档案室对申请人家庭住房、宅基地情况进行查档核实。并会同县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进行审核。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经复核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汇总并在江川电视台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结果造册登记备案,审批确认,建立廉租房保障对象个人档案。 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终审确认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月或按季度享受廉租房租赁补贴,并进入申请实物配租廉租房轮侯库。 第二十八条 廉租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审制度,保障对象在轮候或年审期间,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经年审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五章 配 租 第二十九 条县广厦保障性住房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提供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及时公布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对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根据申请家庭数量和廉租房房源筹集情况,采取抽签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县广厦投资有限公司对中号家庭进行登记,并与其签订《实物廉租房租赁合同》,未中号的家庭可继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并在下一轮配租时优先进行摇号。 第三十一条 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中号家庭进行汇总,在江川县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对存在异议的,进行重新审核,并在7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抽签或摇号程序: (一)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房源总量和类别比例进行分类公开摇号,抽签或摇号前15日应向社会预告以下事项: 1.抽签或摇号的时间和地点; 2.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租金价格、位置等情况; 3.抽签或摇号中签的比例和操作规程; 4.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按县政府批准的分配方案组织廉租房配租活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采用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配租资格,对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采用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抽签或摇号公开进行,县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县公证处现场公证,抽签或摇号结果即时在现场公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 第三十三条 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与抽签或摇号,或者中号后未按规定签订廉租房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权利。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根据配租确认通知书依选房顺序号依次进行选房,并在选房确认书上签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两次摇号未取得实物配租廉租房的,第三次可直接配租。 第三十五条 县广厦保障性住房投资有限公司对签订选房确认书的申请人签发入住通知书,申请人自收到入住通知书后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选房确认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廉租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已享受廉租房补贴的人员自配租之月起停发补贴。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县广厦公司应当在廉租房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实物廉租房优先面向最低收入无住房家庭中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配租,对符合条件的二级以上残疾、70岁以上老年人等生活不方便的申请家庭,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直接配租楼层适宜、出行方便的房屋。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申请资格,其轮候登记号作废,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房: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申请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实物廉租房配租合同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 第三十九条 廉租房只限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居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内部结构,也不得用于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或违法活动。 第四十条 廉租房承租家庭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自负承租廉租房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和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 廉租房租金收入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房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在一般预算中安排。 第六章 续租与退出 第四十二条 廉租房实行动态管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享受廉租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经审核后仍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重新签订《江川县廉租房租赁合同》续租廉租房。对于审核后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退房期限。 第四十四条 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当地获得住房,或收入水平、住房面积超过廉租房保障标准的,应退出所承租的廉租房。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和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廉租房保障资格,收回实物廉租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申请廉租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低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口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保障面积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五)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七)拖欠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房屋或故意损坏小区内的公共设备设施并造成损失的; (九)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六条 对租期已满不再申请居住廉租房的或有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和行为之一的保障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腾退廉租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垃圾处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住户在办理退房手续时,经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检查核实,视房屋结构、质量、状况、配套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处理,原有住房和设施如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不符合租住条件确实有特殊困难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并按廉租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拒不腾退住房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廉租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八条 租住廉租房1年以上,具备一定支付能力且在承租期间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的承租户,可选择申请购买所租住的廉租房。 已购买廉租房的,不得再次申请租赁或购买廉租房,承租户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再次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四十九条 廉租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综合考虑廉租房住户承受能力、城镇基准地价、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确定价格。具体出售价格由县物价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调整,并在当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廉租房出售和房源实行分级审批: (一)房源销售比例不超过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的20%,由县广厦保障性住房投资有限公司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审批。 (二)房源销售比例超过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20%以上但不超过40%的,由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 第五十一条 廉租房的销售按申请和受理、审核和公示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和受理。承租人向县广厦保障性住房投资金有限公司提出购房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承租人出具书面凭证;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承租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和公示。县广厦保障性住房投资有限公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承租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拟购房屋信息、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缴交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廉租房区域或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有异议的,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承租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核结果(名册)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的,在30日内到县广厦保障性住房投资有限公司指定地点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 按“先租后售”方式购买的廉租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购买后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出租、转让、捐赠,但可由直系亲属继承,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只能出售给符合廉租房购买条件的承租户或由政府优先回购。所购买的廉租房满5年后需上市交易的,按相关规定向政府缴纳收益价款。 购买期限从保障对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计算。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注明“廉租房”和产权比例。 第五十三条 购买廉租房,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的,经折算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分期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十四条 县广厦保障性住房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组建由廉租房所在地的社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县广厦保障性住房投资有限公司选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小区物业管理,负责廉租房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物业服务费由县发改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部门研究核定,其核定结果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 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门户网站、电视等多种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房保障情况。 第五十七 条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户建立廉租房档案和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承租家庭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廉租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五十八条 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五十九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配租廉租房的保障对象,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房。 第六十条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各种形式主动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对社会各界举报投诉的骗取廉租房保障及违规使用廉租房的行为及时处理,并公布结果。 第六十一条 保障对象因拖欠廉租房租金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予以补缴;拒不补缴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其申请,且给予警告。 第六十三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房保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并给予警告;对已经获得廉租房保障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外,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配租期间的房租。 第六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廉租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房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租、转租廉租房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六条 住房保障部门须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六十七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原《江川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租金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江政办发〔2008〕162号)、《江川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江政办发〔2008〕35号)同时废止。 江川县人民政府公告第27号_江川县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下载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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