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条例》是什么机关修订的,何时开始实施? 答:新《条例》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9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星云湖的保护范围如何划分? 答:新《条例》第五条规定,星云湖保护范围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为星云湖水域及星云湖最高运行水位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径流区的范围。 3.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用什么方式保护星云湖? 答:新《条例》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星云湖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湖泊、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鼓励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湖泊保护,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作用。 4.星云湖一级保护区内的耕地、鱼塘、居民应当如何退出? 答: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江川区人民政府在星云湖一级保护区有计划地实施退耕、退塘,还湖、还湿地、还林,建设生态缓冲带,实施环湖截污治污工程。对原住居民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迁出,对迁出的原住居民,依法给予补偿安置。 5.星云湖保护范围内应当如何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如何开展畜禽规模养殖? 答: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星云湖保护范围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推广农业综合防控措施,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农药、全生物可降解地膜,科学处置农业废弃物。 星云湖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畜禽规模养殖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病死畜禽、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6.星云湖保护范围内的污水、垃圾应当如何处理? 答: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星云湖保护范围内的住宿、餐饮等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不得将污水和垃圾直接排入星云湖及入湖河道、沟渠、水库等。 城镇应当实现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和处理全覆盖,满足处理和排放要求,逐步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 农村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保洁及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机制,建设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实行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置责任制。 7.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如何实行? 答: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星云湖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禁渔区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划定,在禁渔区禁止捕捞活动;禁渔期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确定,在禁渔期禁止捕捞、收购和销售星云湖鱼类。 8.入湖船只如何管理?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星云湖入湖船只实行许可制度。入湖船只的新增、改造、更新应当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批准。入湖船只应当服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配备安全设备,禁止超载。 11.对一级保护区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处罚措施? 答: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星云湖一级保护区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新建、改建、扩建除环保、水利、水文、通信、湿地工程及科研、执法船停靠设施以外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网箱、围栏(网)养殖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爆破、打井、采沙、采石、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侵占或者损毁湖堤、护岸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标识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养殖畜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毒鱼、炸鱼、电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放生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给予警告,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在湖泊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和生产生活用具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倾倒、堆放、填埋、抛撒生产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或者烧烤、野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放孔明灯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二)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或者无证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入湖许可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入湖船只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未配备安全设备或者超载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五)未经批准开展科研、影视拍摄、大型水上体育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2.对二级保护区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处罚措施? 答: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星云湖二级保护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江川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丢弃或者填埋病、死畜禽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入湖河道、沟渠倾倒粪便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入湖河道、沟渠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废弃菜叶等农业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沿湖面山采矿、开山采石、挖砂取土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服务业经营者、工业企业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原建成的磷化工等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污染物排放未达到标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停业、关闭。 13.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其他应当处罚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4.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在湖泊管理中履行职务的如何处理? 答: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以侮辱、殴打等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在湖泊管理中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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