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县人民政府印发《江川县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试行)》,为便于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规定》的相关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制定《规定》? 为规范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保证办园质量,促进幼教事业健康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规定》中的民办幼儿园指哪些? 本规定中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 二、民办幼儿园举办条件有哪些? (一)民办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危险和污染区内设置幼儿园。 (二)民办幼儿园必须有与保育和教育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并且要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三)民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1.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2.医生必须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3.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接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4.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5.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6.民办幼儿园必须有相关的组织机构,明确的办园宗旨,培养目标,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7.举办者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修缮、扩建、改建幼儿园园舍与设施的稳定经费来源。 8.属于捐赠性质的财产必须提交捐赠协议,注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9.举办者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制定幼儿园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幼儿园名称、具体地址; 2.办园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构成人员的基本情况等; 5.幼儿园终止的理由;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举办需提交哪些材料? (-)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材料; (三)资金、房产、教学设备证明材料。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 四、有哪些审批程序? (一)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经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民政部门登记。其审批程序为: 1.县城辖区的单位举办的,直接向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乡镇辖区的单位举办的,向当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公民个人举办或者合伙举办的,向所在单位或者当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民办幼儿园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开办的民办幼儿园,必须补办审批手续。由审批机关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办园,并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停办;对暂不具备部分条件的,可以责令限期整顿,待在限期内达到规定条件的要求后,再发给《办学许可证》。经限期整顿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办。 (三)幼儿园的举办、停办,首先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再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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