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玉溪市江川区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目的是什么? 为了规范和加强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 二、村(居民)拥有的宅基地有什么规定? 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市(镇)规划区内,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坝区,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山区、半山区,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土地面积较少,不能满足上述户均占地面积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划相应缩减户均占地面积。 山区、半山区的农村村(居)民宅基地标准,确需适当放宽的,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三、哪几类人员能够申请宅基地? 本村(居)民小组成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村(居)民小组有适合建设的土地资源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村(居)民户未取得过宅基地建设住宅的; (二)参加旧村改造,且自愿拆除或者交回现有住宅给本村(居)民小组的; (三)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四)原有住宅因自然灾害损毁等原因导致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 (五)夫妻离婚后一方或者双方重新组建家庭,且无住宅或者宅基地的; (六)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现有住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那些人员不能在申请宅基地? 村(居)民有下列情况之一,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出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宅的; (二)拒绝签订旧宅拆除协议或者已签订旧宅拆除协议但尚未拆除旧宅、交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 五、什么情形下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需要经过那些程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不按规定要求拆除现有住宅、交回原宅基地使用权的; (三)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超过二年未开工建设的。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村(居)民小组应当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代表讨论通过,逐级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六、城镇居民是否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宅基地及住宅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七、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4月1日原江川县人民政府发布、2016年12月27日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公布继续有效的《江川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玉溪市江川区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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