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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江川县殡葬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12-13 12:08:03 点击率:750打印】【关闭

一、火化规定

(一)江川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死亡人员(国家政策规定的少数民族除外)一律实行火化。

(二)外地流动人员在本县辖区内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特殊情况要求将遗体运往异地的,须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 

(三)尊重国家政策规定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二、特殊遗体处置

全县辖区内死亡人员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批准。

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对遗体进行防传染病二次传染的卫生处理后火化。

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以及死者生前自愿且其亲属同意捐献遗体供教学、科研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农村公益性墓地怎么管理?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经乡()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农村公益性墓地主要为当地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具体的安葬范围由建墓主体划定,报县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公益性墓地名称变更、扩大规模或因特殊原因需迁址重建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禁止在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墓地以外建墓立碑。

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内修建家族墓。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

四、遗体火化享受那些政策

符合享受火化补助费的城乡居民(村民),凭火化证、墓穴证、户口册、户口注销证明、人社部门出具的无抚恤待遇证明、办理者身份证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申请火化补助费。

符合享受丧葬费、抚恤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凭火化证、墓穴证、户口册、户口注销证明、办理者身份证到人社部门申请丧葬费、抚恤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无名、无主尸体及流浪乞讨人员火化的相关费用由县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处理。

相关文件:江川县殡葬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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