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廉租住房需要哪些条件? 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1年以上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含农转城); 1年以上是指:户口登记的迁入日到申请日; (二)申请家庭收入符合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收入包括:工资、年薪、奖金(不包括公积金、保险等)所得;生产、投资、经营、承包、承租所得;劳动报酬及其它所得。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或租住公有住房。 (四)申请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内。 无房户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没有转让过私有住房,无商业门店、宅基地、自建房。有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不属无房户。 (五)申请家庭无消费性轿车,除住宅以外家庭人均财产限额为累计10万元以下。 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所拥有的非住宅、车辆和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保险及其他资本投资。家庭人均财产=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财产合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口合计。 申请实物廉租房保障的家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分配廉租房: (一)孤老(指70周岁及以上且无子女的老年人,由单位或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二)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公丧失劳动能力(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 (三)重度残疾(指经县残联备案的一级、二级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视力残疾等); (四)劳动模范(指经县总工会备案的全国及省部级劳模); (五)烈属、特等或一级伤残军人。 二、申请廉租住房需要那些材料? 申请廉租房保障,同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江川县廉租房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结婚证、单身(丧偶)证明、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原件,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租住房屋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孤老、残疾、因病或因公丧失劳动能力、劳动模范、烈属、特等或一级伤残军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各种证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经查验符合条件的证件,须在留存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由查验人签字。 三、那些情况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房: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有购买、转让住房行为或记录的; (二)已享受廉租房、公租房实物配租或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政策的; (三)通过购买商品房入户本县的人员; (四)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县的人员,不得单独申请廉租房。 (五)有赡养关系,原有住房因家庭矛盾造成住房困难的; (六)原房屋因拆迁已经领取过补偿费用的。 四、申请廉租住房需要哪些程序? 条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廉租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领表并准备资料。2.申请和受理。3.初审和预公示。4.审核和公示。 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终审确认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月或按季度享受廉租房租赁补贴,并进入申请实物配租廉租房轮侯库。 五、如何续租与退租? 经审核后仍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重新签订《江川县廉租房租赁合同》续租廉租房。对于审核后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退房期限。 相关文件:江川县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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