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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江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12-13 11:11:10 点击率:420打印】【关闭

一、申请廉租住房需要哪些条件?

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县有稳定工作或创业、居住但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单身个人、农转城居民,符合申请公租房收入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具有本县城镇户籍的;

(二)非本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本县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并在本地工作满1年以上的;

(三)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申请公租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以当年的工资收入为标准,单身个人月收入3000元以内,家庭月收入6000元以内。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廉租住房需要那些材料?

申请公租房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川县公租房申请书》;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税收缴纳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3.当地退休人员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学生村干部等在职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或乡镇(街道)出具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六)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原件、复印件一并提交,核对后退回原件。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等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审核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时,相关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三、那些情况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在申请所在地有购买、转让住房行为或记录的;

(二)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公租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等)政策的;

(三)通过购买商品房入户本县的;

(四)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县的,不得单独申请公租房。

已享受廉租住房补贴人员申请公租房的,自配租之月起停发补贴。

四、申请廉租住房需要哪些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初审和预公示。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乡镇(街道)辖区或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将申请材料和公示情况及时上报江川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三)审核和公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收入、住房、财产、车辆、社保、缴税、工商注册等情况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终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并采取公开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轮候登记号,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财产是指申请人所拥有的非住宅、车辆和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保险及其他资本投资。

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限额为:车辆按户算(每户一辆),价值人民币20万元以下,除车辆外人均财产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下。家庭人均财产=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财产额合计÷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口合计。

五、如何退租?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且申请人和共同申

请人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公租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擅自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相关文件:江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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