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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江川县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12-13 11:13:13 点击率:326打印】【关闭

一、入场经营应该具备什么条件并履行什么义务?

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除外。

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市场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诚实守信、文明经营、公平交易;

(三)自觉遵守市场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配合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做好商品质量、食品安全、消费纠纷、物业和日常经营管理等工作;

(四)自觉搞好店(摊)内部卫生及门前三包

(五)配备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防蝇防尘等设施。

有固定门店(摊位)的经营者,应当在门店(摊位)明显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商品,还应当悬挂《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药品、餐饮等特殊行业的经营从业人员还须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经营食品、药品、农资及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进货索证索票、收货查验、购销台账登记等商品质量进货查验把关管理制度。

经营驰名、著名商标商品,无公害、绿色或有机产品,家畜、家禽及其制品等的,应当出示相关认证证书、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标志。

二、市场内那些东西是精致销售的?

集贸市场禁止交易下列物品:

(一)走私贩私物品;

(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三)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的出版物、音像制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四)有毒、有害、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药品,病死、毒死的动物及其制品;

(五)伪劣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以及过期的其他商品;

(六)注册商标标识及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物;

(七)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准交易的文物;

(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物品。

相关文件:江川县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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