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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江川县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12-13 11:15:37 点击率:414打印】【关闭

一、施工现场应该怎么怎么管理?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挡,实行封闭式施工;

(二)应当及时清运施工时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三)对工地进出口及场内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

(四)出入口需按照要求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设施,对进出施工工地车辆的车轮、车身进行冲洗,防止污染路面;

(五)负责工地出入口周边和运输沿途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等工作。

二、运输过程中出现哪些清醒将予以处罚?怎样处罚?

施工单位和个人在运输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过程中,沿途抛撒、泄漏的,依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车辆没有办理《入城通行证》而在划定的限制通行区、禁止通行区内行驶的,依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围挡设置高度低于2米的,没有实行封闭式施工的,依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没有及时清运施工时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没有对工地进出口及场内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的,依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出入口没有按照要求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设施,对进出施工工地车辆的车轮、车身进行冲洗,造成路面污染的,依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对工地出入口周边和运输沿途卫生责任区进行清扫保洁等工作的,依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相关文件:江川县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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