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城建成区不允许出现哪些行为? 县城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生产、经营或者堆放物品; (二)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塑料袋、果皮、食物残渣等废弃物; (三)损坏草坪、树木,采摘公共场所的花卉、果实等; (四)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洗车辆,违反规定倾倒废水、废弃物;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和其他物品; (六)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堆放废弃物、渣土; (七)在人行道、车行道搭设移动或者永久性设施; (八)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刻乱画或者任意摆放物品,粘贴、悬挂有碍市容市貌的广告、标语、标识和其他宣传品; 二、县城建成区内,禁止哪些噪声污染活动? 县城建成区内,禁止下列噪声污染活动: (一)在医院、学校、科研机构、机关、居民住宅等区域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加工、维修等活动; (二)酒吧、歌舞厅、棋牌室等娱乐场所产生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扩音喇叭、高噪声设备干扰居民工作生活; (四)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健身、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超标,干扰周边居民工作和生活; (五)当日22时至次日7时期间,未经批准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装修和加工活动。 在中考、高考或者其他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可以对特定区域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商业经营、交通运输等活动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三、道路交通方面有哪些限制? 轮式专用机械、建筑施工车辆和大型载货汽车,需要临时在划定的限制通行区、禁止通行区内行驶的,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入城通行证》。 载质量750千克及以上的货运机动车、拖拉机、机动三轮摩托车、畜力车等不得在划定的禁行区道路和禁行时间内行驶。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符合相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城市道路上的停车泊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设置,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禁止擅自占用、撤除停车泊位;禁止在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禁止未经许可收取停车泊位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同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会同公安交通管理、消防部门、辖区派出所在居民小区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禁止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禁止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相关文件:江川县城市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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