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江川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7〕103号)和《玉溪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玉政办发〔2008〕63号)文件精神,按时、优质、顺利完成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 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开展文物普查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文物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发掘、整合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二、普查的范围、内容、工作重点及主要任务
(一)普查的范围:我县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崖画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它等六大类文物。
(二)普查的内容:以调查、记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我县14个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已登记造册的其它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
(三)工作重点:在做好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调查的同时,重点关注我县的民族乡土建筑(重点是汉、彝民居)、江川古城建筑(重点是龙街和江城)、传统老字号遗存、历史文化线路、历史人物故居及遗物、近现代革命史迹、古墓葬以及古建筑的调查。
(四)主要任务: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对文物的保存现状与环境状况及其变化情况等进行调查、记录;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我县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我县文物普查工作从2007年6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历时4年7个月,分为3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第一阶段: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主要任务是成立普查机构,组织普查队伍,组织有关人员业务培训,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并落实经费预算等。
第二阶段:2008年6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务是实地开展野外普查工作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管理、边审核、边建档。这一阶段是普查的关键,所获取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直接影响到普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上级的安排,结合我县实际,2008年必须完成普查总量的45%,2009年必须完成普查总量的55%。
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整理普查资料,建立文物档案数据库和公布普查成果。对普查采集的原始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实、整理,将普查信息输入市级、省级和国家的文物普查信息数据库。普查工作结束后进行总结表彰。
四、普查的工作方法
普查采取一般调查、专题调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为节约资金,提高工作效率,普查时,以各乡镇行政区域分片为单位,突出重点,全面普查。通过宣传访问,查找线索,深入乡村、街道、厂矿等进行实地调查。对普查的文物点,要认真做好笔录、测绘、照相、表格填写等工作。
五、普查的人员安排
参加普查人员主要由县文物管理所的4名专业人员参加,聘请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专家作技术指导。各乡、镇必须成立普查机构,指定一名文化专干作为文物普查专职联络员(名单于5月20日前报县文化局),主要职责是负责摸清辖区内的文物基本情况,并提供文物线索,协助县普查人员进行文物普查。
六、普查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江川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县人民政府成立江川县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罗跃岗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郭 峰 县政府办副主任
赵 琦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文产办主任
刘绍宏 县文化局局长
成 员:刘世培 县发改委副主任
龚绍辉 县民政局副局长
孔建文 县财政局副局长
靳永春 县国土局副局长
杨 岗 县建设局副局长
戴朝宏 县交通局副局长
李 艳 县水利局副局长
罗 磊 县林业局副局长
付树彬 县商务局副局长
花云芬 县民宗局副局长
郭小平 县文化局副局长
雷吉林 县统计局副局长
黄清德 县人民武装部副部长
石明荣 县文管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文化局,由郭小平兼任办公室主任,石明荣兼任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七、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县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八、普查的经费保障
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除中央和省市级补助一定的经费外,县财政部门承担我县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把普查工作专项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确保我县文物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普查的宣传工作
普查的宣传工作由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乡、镇要以各种形式对普查的目的意义、内容范围、方法步骤等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形成人人关心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