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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江政办发〔2008〕 ...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8-09-18 03:28:36 点击率: 38打印 】【 关闭

江政办发2008〕42号

 

 

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江川县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江川县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根据“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单位负责、消防监督、全民参与”的工作要求,特建立江川县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召集,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第一召集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为具体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县公安局、安监局、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教育局、经委、民政局、文化局、农业局、工商局、旅游局、卫生局、广电局、供电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消防大队大队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火灾事故特点;检查成员单位开展预防火灾事故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或应成员单位的请求,经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收集成员单位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认真做好联席会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条  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整理联席会议纪要,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有需要可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属相关单位。

第八条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与所属单位、部门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督促被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所属单位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每季度开展一次对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有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记录),达到验收标准。确保本系统无重大火灾隐患和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每半年书面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报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第九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依照下列分工,共同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公安局:负责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主动帮助协调解决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重点和难点问题,指导好消防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基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督促基层派出所开展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公安机关对派出所的等级考核和执法质量考核内容,并完善考核制度;开展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有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记录和总结)。

(二)发改委:负责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将消防基础设施列入地方投资计划;对涉及加强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项目优先立项建设;在对工程项目申报立项备案过程中,对未经消防审核合格的不予立项备案。

(三)财政局:负责在编制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时,将消防经费和装备列入财政预算,并保证消防经费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为全县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四)建设局:负责完成城市消防规划以及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论证,并报县政府审批实施;采取有效措施,对已经完成消防规划编制的,公共消防设施与城镇建设同步,新建城区要按消防规划同步实施;完成农村100户以上村寨的消防规划;在报批的乡镇规划中,必须含有消防规划专章及消防水源、消防道路图,没有消防规划的,不给予批准实施;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和城市燃气(液化气)场所专项治理,每年不少于一次(有方案、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记录和总结);加强对新、改、扩建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时,要把建设单位是否办理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设项目消防选址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作为办理的前置条件,否则,不予签发上述有关证件。

(五)教育局:负责在教育系统内开展学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每年不少于一次(有方案、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记录和总结);每季度对辖区的中、小学和幼儿园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疏散通道畅通(有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记录);在“六月安全生产月”和“119消防日”活动期间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有图片、音像资料);大力开展“消防宣传进校园”活动,督促各中、小学和幼儿园建立固定的消防宣传阵地,为所有中、小学和幼儿园配备一本安全知识教材(有消防内容),同时督促各中、小学和幼儿园每学期为学生上一次消防安全教育课(有文件和备课资料)。

(六)经委:加强对所属中、小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对中、小企业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每年不少于一次,确保无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有方案、检查、火灾隐患整改记录和总结)。

(七)民政局:负责在组建社区组织时,把消防建设与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治安、社区警务等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一并开展,建立社区消防组织,把消防工作纳入社区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同部署、同开展、同考评,全面提高社区消防建设水平;在“六月安全生产月”和“119消防日”活动期间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每季度开展一次对直属单位、养老院和社区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有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八)文化局:负责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网吧、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新申报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公众聚集场所,要将消防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防火检查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纳入文化许可的重要内容;督促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等活动的单位,按规定办理有关消防手续;在“六月安全生产月”和“119消防日”活动期间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有图片、音像资料);在本辖区内开展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县以上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每年不少于一次(有方案、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记录和总结)。

(九)农业局:负责在实施“生态农业沼气工程”时,按照政府统一安排,完成自然村寨沼气改造工程;结合农村科普“三下乡”活动,开展送消防知识进乡、进村(寨),弘扬科学文化,抵御封建迷信,提高村民防火意识。

(十)工商局:负责对新申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相关单位或场所要将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以及消防安全状况纳入办理工商许可的重要内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或场所,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作出停产、停业和停止使用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在“六月安全生产月”和“119消防日”活动期间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有图片、音像资料);加强对所属商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对商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每年不少于一次,确保无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有方案、检查、火灾隐患整改记录和总结)

(十一)旅游局:负责将宾馆、酒店的消防安全作为“创星”的基本条件之一;督促涉外宾馆、酒店指定员工消防教育培训计划,积极参加消防监督机构举办的消防知识培训班,不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在重大节日前对宾馆、旅游景点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疏散通道畅通。在“六月安全生产月”和“119消防日”活动期间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有图片、音像资料)。

(十二)卫生局:负责在本系统内开展人员、医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每年不少于一次(有方案、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记录和总结);每季度对全县的医院、门诊和直属单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疏散通道畅通(有检查记录和火灾隐患整改记录);在“六月安全生产月”和“119消防日”活动期间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有图片、音像资料);确保全县各医院、门诊无重大火灾隐患和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十三)广电局:负责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公益宣传;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积极宣传报道有关单位在消防工作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每月播出的消防安全知识公益广告不少于二条,在重大节假日和火灾高发期间有增加;每月30日定期发布火情公告;在“六月安全生产月”和“119消防日”活动期间与县消防大队积极配合,共同完成2至4个宣传消防知识的专栏;在电视台开设固定消防科普宣传栏目,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工作;对火灾事故报道,必须经严格审核把关,特别是报道中涉及有火灾事故原因及损失的,原因及损失需以消防部门认定和核定的为准。

(十四)供电公司:负责每月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消防通道畅通(有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记录);制定重点工种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计划,积极参加消防监督机构举办的消防知识培训班,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结合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确保供电线路的输电安全。同时,积极想办法改造农户家中的电线,大力倡导安全用电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用电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六月安全生产月”和“119消防日”活动期间开展消防宣传活动。

(十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必要的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消防工作正常开展;定期研究、解决本区域重要消防安全问题;根据城市消防专业技术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本区域消防专业技术规划或方案;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者消防队伍;组织开展经常性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火灾先期扑救,参与火灾事故处理工作。

(十六)公安派出所:负责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受公安消防机构委托,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受理火灾报警,参与火灾扑救,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社区和农村消防建设,对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专兼职消防员进行管理或业务指导;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七)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制定、落实防火公约和消防工作制度;开展经常性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警示标志,配合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对住宅小区、楼院和村寨等居(村)民相对集中的居住地以及公共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将火灾隐患情况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并协助消除火灾隐患。

(十八)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本区域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加强管理,检查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情况,督促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专项督察;组织、指导消防队伍开展火灾预防、灭火演练和日常训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出处:江川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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