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政办发〔2007〕119号
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川县猪肉
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有关部门:
《江川县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
江川县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猪肉产品生产和经营秩序,提高肉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安全,根据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以及《玉溪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玉政办发[2007]1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
(一)任务:养殖环节要确保落实生猪检疫制度,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售出、不转运。定点屠宰环节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取缔私屠滥宰,推进猪肉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确保出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严肃查处屠宰加工病死猪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猪肉出厂。肉食品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要保证销售、使用经定点屠宰企业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
(二)目标:到今年年底,县城定点屠宰率达100%,乡镇定点屠宰率达90%以上,县城及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乡镇集贸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从养殖、屠宰、加工、猪肉流通和消费环节全过程监管链条,完善猪肉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猪肉质量安全监管网络。
二、工作原则
(一)标本兼治。本次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不仅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还要着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做到标本兼治。要把专项整治与强化全过程监管结合起来,把行为整治与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使每一项措施既能短期见效,又能收到长远效果。
(二)突出重点。各乡镇、县属各相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治任务和目标。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将每一项任务、每一个目标,分解落实到饲养、贩运、屠宰、销售、消费的各个层次和单位,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三)协调配合。各乡镇、各成员部门要从国家和人民利益出发,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不搞本位主义,不推诿扯皮,不搞地方保护。要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形成合力,使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效果。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促进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江川县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罗跃岗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周 瑜 县政府办副主任
张多颖 县商务局局长
蔡小明 县质监局局长
李 迪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杨 毅 县工商局副局长
张家林 县农业局副局长
龚有颖 县卫生局副局长
李必忠 县商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商务局,由李必忠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四、工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县政府的要求,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细化和落实本乡镇的工作目标和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各生猪屠宰企业和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辖区内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治理整顿。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本辖区内各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实现整治目标。
县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县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负责组织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各项整治目标。
县公安局组织力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对恶意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给予坚决打击。
县农业局负责制定生猪养殖、屠宰检疫等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组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和“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猪肉消费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完善进货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企业。
县工商局负责制定猪肉流通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完善进货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场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县质监局负责制定猪肉加工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完善进货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对肉品加工企业进行监管,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养殖企业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不得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的规定,杜绝限用药的残留。做好生猪防疫、检疫报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出栏的用于屠宰加工的商品猪100%进入定点屠宰企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到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承担屠宰厂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肉食品加工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并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销毁等措施,并召回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所使用和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餐饮企业要建立健全覆盖采购、索票、验收、储存、加工制作和服务等作业环节的管理制度,不使用没有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原料肉,并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使用的原料肉100%来源于定点屠宰企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全县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议定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推动联合整治工作。县商务局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县公安局、畜牧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选派一名负责同志定期参加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要建立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统计报送制度和新闻通报制度,以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
各乡镇和各成员单位要成立猪肉质量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落实经费,并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机构,明确目标和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完不成责任目标或出现重大猪肉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
(二)突出重点,全面检查。各乡镇和县属各相关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根据长期整治工作目标,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尤其要抓住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检查,不能放过任何盲区和死角,并要进行不定期抽查。养殖环节要重点检查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屠宰环节要重点打击城乡接合部的私宰户,检查以代宰方式为主的手工屠宰厂;流通环节要重点检查个体猪肉经营户和集贸市场;消费环节要重点检查小餐馆和学校、工地食堂。
(三)集中整治,限期整改。各乡镇和各部门对养殖、屠宰、加工、猪肉流通和消费环节的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对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原发证单位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技术保障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养殖环节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屠宰环节完善台账制度,建立猪肉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流通环节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消费环节推进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制度,形成全过程管理链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猪肉质量安全长效监管体系。
(五)接受监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特别要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形成覆盖全社会的监督网络。县商务局投诉电话:0877-8017463,0877-8017555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0日至9月20日)。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县属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和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逐级签订猪肉质量安全责任书。养殖企业、屠宰企业、肉品加工企业、饮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分别与县农业局、商务局、质监局、卫生局、工商局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并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好专项整治准备工作。
(二)全面检查阶段(9月21日至10月15日)。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和流通消费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各单位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集中整改阶段(10月16日至11月30日)。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各乡镇和各部门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采取自查自纠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防止出现漏网和反弹。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组织人员对重点单位、重点目标进行核查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乡镇和部门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单位组织回访,12月15日前形成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告。
七、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半月开一次工作例会,了解相关部门工作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措施,适时安排下一阶段的工作。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格式见附件1)。
(二)信息通报制度。从专项整治工作开始,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必须于每周五16:00之前提供本部门落实有关工作、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动态,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格式见附件2)。对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发生的重要情况,要以专报方式随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格式见附件3)。
(三)统计报送制度。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每旬汇总填报一次专项整治工作报表(格式见附件4),并报定量统计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每月10号、20号、30号15:00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猪肉质量安全整治联席会议会议纪要(格式)
2.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动态(格式)
3.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专报(格式)
4.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报表(格式)
附件1
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会 议 纪 要
第 期
二��七年 月 日
附件2
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动态(养殖环节)
第 期
报送部门:农业部 二��七年 月 日
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动态(屠宰环节)
第 期
报送部门:商务部 二��七年 月 日
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动态(肉食品加工环节)
第 期
报送部门:质检总局 二��七年 月 日
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动态(流通环节)
第 期
报送部门:工商总局 二��七年 月 日
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动态(消费环节)
第 期
报送部门:卫生部 二��七年 月 日
附件3
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专报(养殖环节)
第 期
报送部门:农业部 二��七年 月 日
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专报(屠宰环节)
第 期
报送部门:商务部 二��七年 月 日
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专报(肉食品加工环节)
第 期
报送部门:质检总局 二��七年 月 日
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专报(流通环节)
第 期
报送部门:工商总局 二��七年 月 日
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专报(消费环节)
第 期
报送部门:卫生部 二��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