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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川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江政 ...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8-09-18 03:15:36 点击率: 88打印 】【 关闭

江政办发2007〕102号

 

  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川县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江川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江川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全国、全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从2007年8月下旬到12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目标

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地区,针对当前存在的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种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添加剂、无证生产,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消费品、重要工业产品不按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以及制售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通过采取集中整治的方式,切实加大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有效解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建设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区、食品放心镇,树立江川制造的良好形象,维护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

重点产品包括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和加工食品,药品,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包括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蔬菜、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小食杂店、小餐馆、小摊点等;重点地区包括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生产企业较为集中且问题严重的区域,无证生产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全县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抗生素和水产品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鱼药和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2007年底,全县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和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批发市场全部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鱼药和饲料添加剂的问题,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此项工作由县农业局牵头,县供销社、经委、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二)生产领域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依法对食品企业和小作坊开展治理整顿,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证照的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黑窝点;加强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持续保持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断改进生产条件,帮扶基础较好的小作坊尽快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到2007年底,凡是符合取证条件或者通过帮助可以达到取证条件的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都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全部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此项工作由县质监局牵头,县经委、卫生局、工商局、公安局配合)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各项制度;推进实施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及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加强对农村食品集贸市场管理。加强进货渠道的管理,加强从业人员登记和熟食登记,落实散(裸)装食品标牌公示制度,加强区域监管责任;加大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售假问题严重的市场,抓住运输、仓储、保管、销售等4个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到2007年底,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市场全部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村(街道)、社区的小食杂店全部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此项工作由县工商局牵头,县经委、卫生局、质监局配合)

(四)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餐饮单位进行风险分级和信誉度分级,按等级分类监管,严格餐饮单位卫生许可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和卫生监督公示制度,严禁采购、经营假冒伪劣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引导大型餐饮单位和餐饮连锁单位保持卫生条件,提高管理水平,推行标准化服务;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企事业单位食堂、农家乐旅游餐饮和小型餐馆、小吃店、路边店、食品摊位的卫生监管,严禁使用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及用有毒有害物质防腐或滥用添加剂、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行为。到2007年底,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餐饮经营单位、小吃店、路边店、食品摊点无证照经营的问题,所有食堂和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餐饮经营单位全部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此项工作由县卫生局牵头,县食药监局、经委、教育局、建设局、工商局、公安局配合)

(五)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切实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督促企业自觉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加强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完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强化药品经营行为监管,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以食品、保健品冒充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坚决查处以消费者、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人作证明等违法广告,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资料真实性核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和质量监督抽验,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到2007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此项工作由县食药监局牵头,县工商局、公安局、广电局配合)

(六)猪肉等畜禽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认真做好检疫检验工作,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强化市场监管,加大对非法收购、贩卖、加工病死畜禽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病死猪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检疫诊断和无害化处理。加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的生猪、牛、羊不许调运。严格执行猪肉入市备案管理有关规定,没有检验(疫)证明的畜禽肉不准进入市场、超市销售;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验(疫)或检验(疫)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到2007年底,县内七乡镇所有市场、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全部来自入市备案生猪屠宰企业。 (此项工作由县商务局牵头,县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经委、质监局配合)

(七)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农资产品、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材产品、装饰装修产品、絮用纤维制品、装配眼镜、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2类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产品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的行为;严厉打击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生产、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吊销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企业的证照;集中整治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的生产区域和专业市场;扩大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加强对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要求,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发证后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到2007年底,对12类产品生产企业全部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问题,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此项工作按职能分工分别由县质监局、工商局牵头,县农业局、商务局、公安局配合)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开展。

(一)全面动员,自查自纠阶段(9月15日前)。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县的统一部署,通过集中培训、媒体宣传等形式,向相应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广泛宣传全国、全省质量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精神,使其了解国家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各项要求,以及其作为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督促其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二)拉网检查,整改提高阶段(9月16日10月15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根据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对相关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经营主体底数,全面掌握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建立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要坚决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三)集中整治,重点攻关阶段(10月16日12月15日)。根据拉网检查结果确定整治的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市场、重点区域,明确整治目标,制定整治方案。通过打击、整治、帮扶、规范,集中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行业性、区域性问题,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和优势行业健康发展。

(四)考核验收,巩固成果阶段(12月16日12月31日)。县政府根据各乡镇各部门确定的专项整治目标,组织人员进行考核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江川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活动,督促检查各乡镇各部门贯彻执行情况。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并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工作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抓好组织实施。各级要加强监管部门的装备建设,切实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区域制假问题长期不能解决、发生恶性质量安全事件的乡镇、村委会、社区,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行为的部门领导、工作人员和有关责任人,要坚决严肃查处,依纪给予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唯利是图、屡教不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查处。

(二)依法办事,协同配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令第503号和国发〔2007〕23号文件精神,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重拳出击,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局面。组织好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单位和重点产品的检查,对制假售假的,要依法坚决打击,彻底摧毁其制假能力;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问题严重的重点区域,各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手进行地毯式的打击查处;对涉及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对部分地方产业集群产品质量存有缺陷的,要推广集中整治的经验,提高标准化水平,通过质量整治,形成区域品牌。防止执法管理简单化,以罚代管,一罚了之。公安司法机关对影响大、危害重的恶性案件要依法侦破判处,震慑违法犯罪。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监察部门要认真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落实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制情况,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人员失职失察不作为的行为。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深刻揭露假冒伪劣的社会危害性,密切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行动,跟踪报道典型案件,及时曝光制假售假人员、单位和问题严重的区域、市场。大力宣传打击整治成效,形成声势浩大的舆论宣传攻势;宣传产品质量知识,提高群众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宣传守法经营的优秀企业、质量过硬的优质产品和优良品牌,宣传食品安全示范镇,引导消费;宣传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提高全民质量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形成假冒伪劣人人喊打的良好氛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兑现举报奖励,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监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督查推进,保证任务落实。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乡镇各部门要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督查督办,推动工作落实。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要成立工作站,专门负责整治工作。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督导,对大案要案进行挂牌督办,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各乡镇对本地区的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也要加强督查,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行动进展情况汇总报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重大情况,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出处:江川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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