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政办发〔2007〕71号
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川县扶持
发展畜禽养殖专项贴息贷款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江川县扶持发展畜禽养殖专项贴息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江川县扶持发展畜禽养殖专项贴息
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玉溪市扶持畜牧业生产发展贴息贷款实施方案(试行)》(玉政办发〔2007〕68号)精神,有效缓解我县畜牧业生产过程中因资金短缺而导致畜牧业增长缓慢的实际状况,进一步加快江川现代畜牧业的建设步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贴息贷款金额及补助方式
对准贷规模养殖户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专业村中的养殖户不超过1万元,县信用社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6.57%向养殖户发放贷款,其中2.39%由养殖户支付,4.18%由财政贴息支付。
二、贴息贷款实施期、使用周期及回收方式
(一)实施期
本实施办法暂定三年(2007―2009年)。
(二)使用周期
贷款周期为一年(按贷款时间对日计算),到期前15日,由县信用社发出催收通知书,并督促养殖户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对按时足额还清贷款本息、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养殖户,可根据本人申请,连续使用贴息贷款。
(三)回收方式
信用社按季向养殖户收取财政贴息以外的差额利息,贴息资金凭据贷款落实凭证及贷款贴息申报批准表由县财政按所批准的贴息金额及比例按季支付给信用社。
三、贴息贷款扶持对象及资金使用范围
(一)贷款资金使用范围
只能用于畜牧生产发展,对挪为他用的养殖户,除追回全部本息外,对相关人员将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二)扶持发展对象
一是有龙头企业带动,并与之合作的养殖户;二是属当地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需扩大养殖规模,具有一定养殖基础和经济实力的养殖户;三是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经济条件较好、信誉较好的养殖场(户);四是被市、县畜牧局列为专业村建设的养殖户。
四、贴息贷款运作方式
按摸清对象、农户申请、部门提议、金融审定、确定农户、信用发贷、财政监管的程序,各司其职,开展贴息贷款管理工作。
(一)贷款计划
由畜牧部门负责确定需要扶持的养殖户名册、贷款金额,并交信用社审定。
(二)贷款审批
根据畜牧部门提供的贷款扶持名册及推荐意见,信用社依照信贷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信贷调查,并根据各贷款户的实际情况,选择信用、担保、抵押、质押等方式,由信用社与养殖户签订贷款合同后,向养殖户发放贷款,同时将放贷养殖户名册抄送县畜牧局。
五、资金管理
(一)信贷资金的财务管理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制度健全,规范操作。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的养殖贴息贷款必须单独建立台账,专人保管;县畜牧局也须建立相应台账,确定专人按月上报相关部门,作为贴息依据。
(二)信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畜牧部门必须确定专人做好档案管理,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掌握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县政府成立江川县扶持发展畜禽养殖贴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组长,成员由县信用社、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监察局、县发改委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负责处理具体事务。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本项工作顺利开展。县财政局负责协调、划拨信贷资金中政府承担的贴息部分以及资金的监管等项工作;县信用社负责信贷审批、资金供给、监督管理及回收工作;县畜牧局负责提供扶持贷款对象及相关信息,负责养殖技术指导及科技服务工作。
(三)县财政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年终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按期回收的贷款本息,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