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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江政办发〔2007〕15 ...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8-09-18 03:14:15 点击率: 240打印 】【 关闭

江政办发2007〕15号

 

 

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水库大坝

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云水农〔2006〕47号)和《玉溪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玉水管通〔2007〕2号)的要求,为确保我县水库大坝安全运行和有充足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储备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重要性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是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自1995年3月发布实施以来,为我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大坝安全鉴定一方面能够客观地反映工程的效益如灌溉、防洪、供水规模等,另一方面能反映下游灌溉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及发生坍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此外还可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提供可靠、科学的依据,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上报、争取立项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还可有效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大坝安全意识和执行大坝安全法规的自觉性,全面熟悉所管大坝的安全现状,充分认识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高大坝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及和谐和社会建设。

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条件

(一)不具备安全鉴定条件的小型水库,要进行基本的安全评估和大坝安全类别认定。

(二)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的规定进行安全鉴定,评估报告不能代替安全鉴定报告。

(三)按《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规定,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承担单位,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省水利厅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四)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五)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三、我县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组织机构、时间和工作要求

(一)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县上将以县水利局为主成立两个工作小组,即水库大坝登记注册工作组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负起责任抓好此项工作。

(二)大中型水库安全鉴定在2007年5月20日前完成;小型水库在2007年6月15日前完成首次大坝安全鉴定。

(三)不具备安全鉴定条件的小型水库,在2007年6月15日前要进行基本的安全评估和大坝安全类别认定资料的准备完善。

(四)县、乡财政要配套一定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经费和工作经费。

 

 

四、全县水库大坝需安全鉴定或评价的工程项目

    工程

乡镇

工程类型

责任单位

中型水库

小《一》型水库

小《二》型水库

江城镇

 

 

      5件

江城镇

前卫镇

 

 

     12件

前卫镇

大街镇

 

3件

      7件

大街镇

九溪镇

 

 

     12件

九溪镇

路居镇

 

 

      2件

路居镇

雄关乡

 

 

      4件

雄关乡

安化乡

 

 

      6件

安化乡

 

1件

     11件

      1件

县水利局

 

1件

     14件

     49件

全部64件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出处:江川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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