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政办发〔2008〕143号
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川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各村(居)委会:
《江川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江川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云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第四条 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筹资筹劳的审核、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筹资筹劳的审核、监督工作。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 筹资筹劳适用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桥梁修建、植树造林、村容村貌整治、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一)不涉及本村、组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二)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电网改造、乡到村及以上的道路建设、学校建设和维护、五保户供养、民兵训练等应由财政支出的项目。
(三)偿还非公益性债务、企业亏损、集体管理费用等。
(四)水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
(五)农户自己田间地头的沟渠、房前屋后卫生维护等。
第七条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组。
第八条 筹资的对象为本村、组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
第九条 筹劳的对象为本村、组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男性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18周岁至50周岁的劳动力。
第十条 五保户、现役军人、军烈属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1年的妇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不承担筹劳任务。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一)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二)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第三章 筹资筹劳的程序
第十二条 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组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第十三条 需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及减免事项,必须经本村、组18周岁以上过半数的村民或2/3以上户主到会参加表决,经到会人员过半数签字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筹资筹劳经村民表决通过后,村、组要将筹资筹劳项目、数额以及村民会议表决等有关情况,填入云南省人民政府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云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报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江川县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筹资筹劳的管理
第十五条 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以村为单位,每年人均筹资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每年每个劳动力投劳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根据实际需要,经村民议事通过,可以分年筹资。
第十六条 对经审核的筹资事项,村、组在收取资金时,要在《农民负担监督手册》上进行登记。同时,向出资人开具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监制的《江川县农村筹资投劳收款专用收据》,并加盖村、组公章。
第十七条 村民应当执行经合法、合规程序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组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筹集的资金应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完工后,村、组要把资金使用情况详细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村、组所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组组织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
各行业管理部门在农村兴办各类行业建设项目不得以筹资筹劳形式向农民和基层转嫁负担。
村民或者村、组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筹劳原则上应安排在农闲期间。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出劳的,可以请人代为出劳或者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组提出书面申请,可同意以资代劳。以资代劳的工价标准为15元/标准工日。
第二十一条 对村民积极开展筹资筹劳建设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的,县政府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遇防洪、抢险、抗旱救灾等紧急任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除此之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要求农民出资和无偿出劳。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强行要求村民出资出劳的,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限期改正意见;情节严重的,依据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于村、组干部,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强行要求村民出资的,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村民,并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强制村民出劳的,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要求村、组按照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付给村民相应的报酬,以资代劳的,如数退还村民,同时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川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江川县农村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政发〔2002〕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