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政办发〔2008〕140号
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川县人民
政府行政问责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江川县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江川县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正确开展行政问责工作,规范行政问责行为,保护投诉人和被问责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县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部门及县区政府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和《江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部门及乡镇政府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下称县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行政问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监察局具体承办,县人事局、县审计局、县政府法制办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县政府在县监察局设立行政问责办公室,与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合署办公,承担行政问责实施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县行政问责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县行政问责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是:
1.协助县政府研究制定行政问责工作规划,搞好问责工作的部署和安排;
2.协调指导全县行政问责的日常业务工作;
3.受理对县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及其他工作人员有关行政问责事项的投诉;
4.办理市、县政府交办、督办的行政问责事项;
5.对问责事项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6.组织实施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考核评比、表彰奖励等;
7.开展调查研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实施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的措施和办法,及时建立和完善政策、法规;
8.完成县政府和市问责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县行政问责办公室(效能投诉中心)在办理行政问责投诉中具有以下权限:
1.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问责情形有关的文件、账目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配合投诉调查;
2.责成被投诉人停止违反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决定、命令的行为;
3.责成有关单位和个人纠正违反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行为,并要求其对所造成的损失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4.对需要实施行政问责的个人,依据相关规定提出行政问责建议。
第五条 受理问责事项
1.县行政问责办公室(效能投诉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向县政府办公室和乡镇政府收集《行政问责线索反映表》,对《县问责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八个方面的问责线索,认真做好受理、登记、分类、自办、转办、督办、反馈、回复、综合、归档、立卷等工作。
2.县行政问责办公室(效能投诉中心)提倡署名投诉,逐级投诉,投诉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3.县行政问责办公室(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问责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不得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单位和被投诉人;需将投诉材料转交被投诉单位核实、解决时,应摘要转交,不得将投诉件原件照转,不得泄露投诉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4.宣传报道时,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事项的投诉,不属于行政问责投诉的受理范围:
1.各级党委或党的部门做出的决定、采取的措施或党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的非行政管理行为;
2.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做出的检察决定、审理判决和裁定及其它决定、措施或其工作人员进行的行为;
3.企业单位和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做出的决定、采取的措施或其工作人员进行的行为;
4.县城和农村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它群众自治性组织作出的决定、采取的措施或其工作人员进行的行为;
5.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做出的决定、采取的措施或其工作人员进行的行为;
6.行政复议或行政仲裁裁决的案件;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为。
不属于行政问责受理事项,县行政问责办公室(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告知反映人或转相关单位处理。
第七条 问责事项办理
县行政问责办公室(效能投诉中心)对受理的问责事项进行审查分析,对反映情况明显错误、无可查线索的,作备案处理,并告之反映人。其他反映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提出自办或转办意见,报县监察局领导签批后送交有关单位办理。
1.反映县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的投诉,由县行政问责办公室(效能投诉中心)初步核实。
2.反映县政府部门其他行政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行政问责事项,转对应的县纪委监察局派出机构或县政府所属部门纪委处理。反映乡镇政府其他行政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行政问责事项,转乡镇处理。重大和特殊问题,县行政问责办公室(效能投诉中心)可直接调查处理。
第八条 县行政问责办公室(效能投诉中心)办理的问责事项,一般应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实,向县监察局书面报告结果,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告的,经县监察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启动问责程序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县行政问责办公室(效能投诉中心)填写《行政问责线索初步核实表》,依下列原则启动问责程序:
1.拟对县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职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职实施行政问责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2.拟对县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副职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副职实施行政问责的,由县监察局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3.县纪委监察局派出机构或县政府所属部门纪委初步核实的行政问责事项,需要启动行政问责程序的,由负责初步核实的纪检监察机关决定;
4.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公室初步核实的行政问责事项,需要启动行政问责程序的,依据本条1-3项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条 启动问责程序后,对县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职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调查,由县监察局协调县人事局、县审计局、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成县政府调查组进行。对县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副职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副职的调查,由县行政问责办公室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 调查工作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批准启动调查程序的机关提交调查报告和《行政问责审批表》,情况复杂的经对应机关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二条 作出问责决定
1.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建议免职的,由县监察局报县政府常务会决定,并按照有关干部任免程序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2.给予《县问责办法》第七条所列(一)至(六)种问责方式的,由县监察局作出问责决定,并报县政府备案。
3.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纪委监察局派出机构或县政府所属部门纪委依据本条1-2项原则作出问责决定,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县问责办备案。
行政问责决定包括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被问责的具体事实、问责方式和依据、申诉的权利等,行政问责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送达被问责人所在单位及本人签收,并告知其申诉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指示、建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署名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在办结后10日内向投诉人反馈。
4.给予《县问责办法》第七条所列(五)至(十一)种问责决定的,要在县或乡镇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被问责人按规定提出申诉的,由批准启动问责程序的机关另行组织调查组对申诉事项进行复议、复查,依照《县问责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建立检查督办制度。对县行政问责办公室(效能投诉中心)交办、转办的投诉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要求报送办理和问责结果,推诿或拒不办理的,或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县行政问责办公室(效能投诉中心)可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十五条 行政问责事项经调查已构成违纪需追究纪律责任的,移交县纪委监察局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六条 本规程中行政问责事项、问责方式的理解和适用,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及州县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33号文件)为依据。
第十七条 本规程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的行政问责工作,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行政问责工作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江川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2008年9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问责线索反映表
2.行政问责线索初步核实表
3.行政问责审批表
4.行政问责决定书范本
附件一
行政问责线索反映表
编号:
被反映人员姓名、单位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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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行政问责情形: 1.《县问责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十种情形; 2.不按要求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主要领导无故不参加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不按时报送县委、县政府要求的重要情况和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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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提供单位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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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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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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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应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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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问责办收件人: 收 件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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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行政问责线索初步核实表
被反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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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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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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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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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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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的 主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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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核实 结果和处 理意见 |
负责人签字: 200 年 月 日 |
县问责 办意见 |
负责人签字: 200 年 月 日 |
启动问责程序审批机关意见 |
负责人签字 200 年 月 日 |
承办单位和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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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初步核实报告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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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行政问责审批表
被反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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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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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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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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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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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的 具体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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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问责 方式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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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监察局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200 年 月 日 |
县政府 决 定 |
县政府领导签字: 200 年 月 日 |
承办单位和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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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调查报告 份, 行政问责线索初步核实表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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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江川县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决定书
(200 )江政问责决字 号
关于给予� 同志行政问责的决定
被问责人所在单位,被问责人:
第一部分: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被问责的具体事实。
第三部分:问责方式和依据。
� � �同志:如果对本问责决定不服,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