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政办发〔2008〕126号
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川县农民
建房占补平衡及耕地开垦项目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相关部门:
《江川县农民建房占补平衡及耕地开垦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八日
江川县农民建房占补平衡及耕地开垦
项目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及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及耕地开垦收费问题的通知》(玉国土资[2008]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江川县实际,现就我县农民建房占补平衡及耕地开发整理或复垦(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庄建设规划。
农民建房需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建房农户应尽投工投劳的义务。
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或复垦补充占用的耕地,可以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参与实施,但不得直接向农民个人收取耕地开垦费。
(二)农民建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经验收合格,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的有关精神,以净增耕地为计算基数,县级财政将用土地出让纯收益金给予每亩2000元的补助。
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三)农民建房需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制度。审批农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指标以县国土资源局的项目验收文件为依据。
农民建房需占用耕地,没有占补平衡指标的乡镇,县国土资源局将不予受理用地申请。
(四)经验收入库的农民建房占补平衡指标,只能专项用于农民建房占用耕地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建设项目的占补。
二、项目实施管理
(一)项目内容
1.项目是指因农民建房拟需占用耕地,须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而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目的,成规模进行的耕地开发整理或复垦项目。
2.项目建设规模应适当,可集中成片或由数个区片组成,总规模对应新增耕地面积一般在5亩至300亩之间为宜,个别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建设规模。
项目新增耕地率要求:土地开发为60%以上,土地整理为8%以上,土地复垦为40%以上。
3.项目建设期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经县国土资源局同意,可以而且只能延长一年。
(二)项目申报及审批
1.申报确定项目应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2)避让非农建设项目拟需占用的地块;
(3)符合林业、农业、水利和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要求;
(4)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5)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2.各乡镇应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有计划地提出本辖区内当年拟申报的项目。
3.各乡镇须于本年10月至翌年5月申报本辖区内的项目,项目申报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1)乡镇人民政府项目申报申请函;
(2)项目申报表;
(3)涉及林业、农业、水利和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该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4)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的影像图片资料;
(5)项目区域位置图(底图为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
(6)国土所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审查意见。
(7)涉及宜耕未利用土地开发为耕地的,按《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出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8)项目拟建设实施方案和规划图;
(9)其他有关材料。
4.县国土资源局相关股室应及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经局领导同意者进入项目“申报库”。
5.县国土资源局于每年6月至8月对申报库中的项目组织现场踏勘,拟制踏勘报告。根据本《管理实施意见》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经局务会集体会审,对项目进行筛选,合格项目进入项目“备选库”。
6.根据上年度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结余数、下年度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以及备选库项目等具体情况,县国土资源局于每年9月前组织召开局务会,专题研究下一年度拟安排实施的项目,选取的项目进入项目“实施库”,并书面通知相关乡镇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三)项目组织实施
1.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
(1)组建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2)完善建设实施方案和项目规划;
(3)进行土地清查,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和签订调整协议,以及项目完成后的土地分配或租赁方案;
(4)农民投工投劳的组织和机械设备的准备;
(5)其他前期准备工作。
2.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项目开始施工。
3.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月底向县国土资源局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县国土资源局将对在建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中期检查。
4.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规模、区片数量、位置、规划设计等建设内容的变更,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5.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项目竣工验收
1.全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建设自检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自检工作结束且认为工程合格后2个月内,准备好有关材料,并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2.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函;
(2)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图、文、表;
(3)项目竣工验收图;
(4)开发整理或复垦后的地块影像图片资料;
(5)土地权属调整、分配或租赁情况报告;
(6)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7)县国土资源局同意项目实施的通知;
(8)其他有关资料。
3.县国土资源局相关股室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局领导同意的项目,及时下达验收文件,并将新增耕地折抵后纳入“农民建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整改,整改结束后,就整改内容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新增耕地折抵占补平衡指标的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竣工验收按下列步骤进行:
(1)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
(2)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
(3)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4)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5.竣工验收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应终止验收。
6.项目验收参照下列标准和规范进行: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3)农、林、畜牧、水、环保、交通、城镇(村镇)建设等相关相业标准;
(4)其他标准和规范。
7.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和县国土资源局相关股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三、占补平衡指标管理
(一)县国土资源局建立“农民建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实行指标库和台账管理。
(二)各乡镇通过实施耕地开发整理或复垦项目新增加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应优先满足本乡镇农民建房所需。
(三)各乡镇的占补平衡指标,可在乡镇之间进行流转,具体流转方式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将协商结果书面报送县国土资源局备案。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流转,相关各方不得直接向农民个人收取指标购买费。
未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使用其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四)县国土资源局于每个年度末,将全县农民建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布。
四、其他事项
(一)各乡镇、村组在项目实施建设和占补平衡指标管理过程中,如遇有什么问题或建议,可直接向江川县国土资源局咨询和反映。
联系电话:0877―8010631。
联系地址:江川县大街镇景新路东段20号。
(二)有配套资金投入的农民建房土地开发整理或复垦(补充耕地)项目,即非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参照《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三)本《管理实施意见》将根据情况进行适时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