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政办发〔2008〕117号
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令第16号)转发给你们,请速报主要领导阅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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