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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川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政办发〔 ...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8-12-19 11:11:06 点击率: 25打印 】【 关闭

江政办发2008173



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江川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禁毒委各成员单位:

《江川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江川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2.江川县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江川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动全县禁毒工作深入开展,在积极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加强禁吸戒毒工作,全面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措施,有效萎缩毒品消费市场,切实维护全县社会治安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玉溪市委办、政府办联发的《玉溪市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县禁毒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省、市、县禁毒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切实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由副县长、禁毒委主任师文任组长,县公安局副局长、禁毒办主任张文红、县司法局局长马常有、县卫生局局长张盛国、县民政局副局长马宇飞任副组长,其他县禁毒委成员单位领导为成员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负责社区戒毒(康复)的工作部门,并按照每20名吸毒人员必须配备一名禁毒专职人员的比例配备禁毒专职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指导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可以由乡镇禁毒专职人员、社区民警、单位保卫人员、村(居)委会治保、调解、妇女主任等担任。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也可以吸纳禁毒志愿者参加。

对女性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建立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至少有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参加。

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职责

(一)制定并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有针对性地具体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

(二)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实施监护管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可以委托戒毒人员亲属(或监护人)负责对其日常生活、戒毒治疗的监护,无亲属(监护人)的,指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的一人具体负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所在的单位(服务处所)应积极配合。

(三)每周至少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见面一次,了解其在戒毒治疗、身体康复、家庭生活、就业工作以及学习培训等方面的情况,并给予其在生理脱毒、心理康复、行为矫正等方面的辅导和法律知识的学习传授。

(四)对无业和无劳动技能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积极联系有关部门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解决就业问题,并鼓励其自谋职业。

(五)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低保。

(六)发现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出现急性戒断症状或其他疾病危及生命的,可以协助本人或亲属将其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七)按照公安机关《吸毒人员检测工作制度》规定,督促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到公安机关接受检测。

(八)对短期外出提出请假或者申请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视情况给予批准。对需要变更戒毒地点的,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九)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规定的行为进行告诫,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及时向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报告。

(十)动员社区戒毒(康复)对象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有效遏制艾滋病传播。

(十一)依据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历次检测结果和是否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等现实表现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和效果评估。社区戒毒(康复)期满,依据历次评估结果,提出解除社区戒毒(康复)具体意见,报所属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四、其他部门工作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医疗工作;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开展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织开展戒毒科研工作和吸毒人员艾滋病监测工作;规范和管理自愿戒毒医疗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司法援助;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员的登记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实行动态管理;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和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社区康复;支持、指导、监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康复)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和指导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将本级禁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

教育文化部门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文化教育给予支持。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戒毒工作。

五、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一)接到《责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后,三日内到社区戒毒(康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到。

(二)每周主动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康复)情况,积极配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的随时走访。每月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书面报告一次戒毒(康复)情况。

(三)按照公安机关《吸毒人员检测工作制度》规定,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定期检测,并随时接受抽查检测。

(四)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的,提前三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请假;需要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的,提前十日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

(五)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不得无故终止治疗。

六、社区戒毒(康复)对象

(一)对下列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三年的社区戒毒:

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3.不满十六周岁的;

4.七十周岁以上的;

5.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6.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二)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三)戒毒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其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

1.无家可归或没有固定住所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业可就或者缺乏就业条件需要进行再就业培训的;

4.不具备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监护条件的;

5.其他需要安置在戒毒康复场所的。

(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接到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后,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的;

2.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未按要求报告戒毒(康复)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

4.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

5.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6.其他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

七、实施步骤

(一)对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的戒毒(康复)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家属。

(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康复)。戒毒人员自愿申请,并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社区康复。

(三)戒毒人员提出变更戒毒(康复)地点请求的,社区戒毒(康复)现执行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同意的,办理向接收地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移交手续。

(四)吸毒人员可以申请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五)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由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督促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康复)措施。

(六)对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社区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决定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同意,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七)社区戒毒的时间自社区戒毒人员到乡镇人民政府专设机构报到之日起算。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变更社区戒毒(康复)的地点,符合社区戒毒(康复)协议各项规定的,社区戒毒(康复)时间合并连续计算。

(八)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戒毒期满,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经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予以解除。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开具《解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通知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

八、本实施方案由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川县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江川县       镇(乡)人民政府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     (性别   出生年月       住址                       联系电话               监护人或者亲属姓名             联系电话               )签订如下协议:

一、江川县         镇(乡)人民政府为帮助社区戒毒(康复)对象戒毒(康复),建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在江川县       镇(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的监护下进行戒毒(康复)。在戒毒(康复)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可以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求助,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应当予以帮助。

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职责:

(一)制定并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有针对性地具体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

(二)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实施监护管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可以委托戒毒人员地亲属(或监护人)负责对其日常生活、戒毒治疗的监护,无亲属(监护人)的,指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的一人具体负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所在的单位(服务处所)应积极配合。

(三)每周至少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见面一次,了解其在戒毒治疗、身体康复、家庭生活、就业工作以及学习培训等方面的情况,并给予其在生理脱毒、心理康复、行为矫正等方面的辅导和法律知识的学习传授。

(四)对无业和无劳动技能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积极联系有关部门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解决就业问题,并鼓励其自谋生路。

(五)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低保。

(六)发现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出现急性戒断症状或其他疾病危及生命的,可以协助本人或亲属将其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七)按照公安机关《吸毒人员检测工作制度》规定,督促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到公安机关接受检测。

(八)对短期外出提出请假或者申请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视情况给予批准。对需要变更戒毒地点的,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九)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规定的行为进行告诫,对严重违反社区协议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报告。

(十)动员社区戒毒(康复)对象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有效遏制艾滋病传播。

(十一)依据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历次检测结果和是否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等现实表现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和效果评估。社区戒毒(康复)期满,依据历次评估结果,提出解除社区戒毒(康复)具体意见,报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

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到《责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后,七日内到社区戒毒(康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到。

(二)每周主动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康复)情况,积极配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的随时走访。每月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书面报告一次戒毒(康复)情况。

(三)按照公安机关《吸毒人员检测工作制度》规定,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定期检测,并随时接受抽查检测。

(四)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的,提前三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请假;需要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的,提前十日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

(五)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不得无故终止治疗。

五、违反协议应承担的后果:

(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不履行职责的,根据《戒毒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戒毒(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1.接到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后,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的;

2.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未按要求报告戒毒(康复)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

4.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

5.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6.其他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

(四)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无正当理由脱失七天以上的,由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提出意见,并经决定社区戒毒(康复)的公安机关同意,取消其治疗资格,治疗时间不计入社区戒毒(康复)期限。

六、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执行,至   年 月 日终止。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成员签名:

社区工作人员:

社区民警:

社区医务人员:

其他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

             江川县      镇(乡)人民政府


协议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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