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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川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江政办发〔2009 ...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9-10-28 04:13:07 点击率: 22打印 】【 关闭

江政办发200998

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川县城乡

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江川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江川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解决我县城乡特困群众就医难的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民生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云南省《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2005185)、《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民保20064)和玉溪市《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玉政办发2008196)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县城乡医疗实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三)量力而行,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四)以救助基本医疗为目的原则。

第二条  县政府成立“江川县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县民政局设立办公室,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管理、协调和审批工作。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本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待遇的人员;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低保边缘群体中的大重病患者;

(四)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特殊困难人员。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内容和标准

(一)资助参合或参保。积极鼓励和引导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对其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

(二)门诊医疗救助。

1.日常门诊定额救助:对五保老人等特定对象实行门诊定额医疗救助。五保老人在指定医疗机构看病,每人每年按300元标准给予门诊费、急诊费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中年满70周岁以上老人、二级以上残疾人,每人每年按100元标准给予门诊费、急诊费医疗救助。

2.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救助对象中曾经患恶性肿瘤、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中晚期重症肝炎、严重精神病等大病,现正处于治疗、恢复疗养阶段的患慢性疾病的困难群众,采取定期发放救助金的办法,给予特别救助,年发放救助金不超过500元。

(三)住院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经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救助对象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救助总额上限标准。农村医疗救助年救助总额为3000元,城市医疗救助为10000元。

2.农村五保对象患病就医,除享受各项医疗减免优惠政策外,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其它个人负担部分,实报实销。

(四)临时医疗救助。处于城乡低保边缘的困难家庭成员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中晚期重症肝炎等特殊病种,在享受现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仍因个人负担过重而影响家庭生活的,可按住院救助的比例给予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但临时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当地当年农村或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收入总额的20%

(五)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是指县医保中心指定的定点医院和各乡镇卫生院,城乡医疗救助的重点是重大疾病患者,其费用必须是本年度内发生的,申请医疗救助的,必须在定点医院就医,确需转院治疗的,由首诊医院提出转院证明。

(六)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1.医疗单位按规定已减免的费用;

2.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

3.职工单位工会医疗互助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4.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5.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6.《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和《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之外发生的费用。

(七)江川县医保中心规定不属于医保报消的医疗费用,不在本医疗救助的范围内:

第五条  医疗救助待遇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由家庭户主向村(居)委会提出大病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和《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江川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

2.医院的出院证和救助病种的医疗费用收据及医疗用药明细单、治疗明细单的原件或复印件;

3.患者本人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

4.所在单位工会职工医疗互助和相关部门及社会扶贫帮困互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5.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保险金证明。

(二)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村(居)民委员会接到医疗救助申请,应造册登记,入户调查,经村(居)委会评议小组初审、评议、并张榜公布,无群众举报意见后,如实填写《江川县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审批表》或《江川县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报县医保中心审查(用药目录和医疗费用,以下相同)确认,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县医保中心审查确认后,报县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4.县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复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给予其医疗救助的金额,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将给予医疗救助的人员名单、救助金额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经由村(居)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医疗救助对象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应在医疗终结(或出院)后1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3个月后未提出救助申请的,视为放弃救助。

第六条  救助资金筹措、发放和管理

(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通过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措。基金来源:

1.中央、省、市财政下拨的农村或城市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县财政要按照上年度城乡低保救助资金和五保供养资金实际支出5%列入县财政预算,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

3.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可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乡特困人员的医疗救助;

4.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个人向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医疗求助方面的资助。鼓励各级医疗机构、卫生服务机构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多方面的医疗优惠服务。

(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同时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滚存使用。

(三)医疗救助对象救助资金由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报送到财政局,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审核完毕并将资金拨到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县民政局下拨到乡镇人民政府,然后由乡镇组织发放。

第七条  组织和实施

(一)医疗救助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指导和协调本县的医疗救助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

1.县民政局是城乡医疗救助主管部门,要会同县卫生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研究制定本县城乡医疗救助具体办法,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提出医疗救助资金计划并受理审批医疗救助申请事项,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次一案,有据可查;

2.县卫生局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配合做好医疗救助衔接工作;

3.县人事劳动局负责配合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并明确县医保中心负责审查各项医疗费用;

4.县财政局要负责制定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并检查监督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的审核和认定;

6.县监察局负责对整个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

7.县审计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

8.医疗救助定点单位要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要严格执行医疗救助相关规定,遵守医规医德,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者应予严肃处理。

(二)救助对象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骗取医疗救助金的,县城市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低保资格及医疗救助待遇,情节严重的,按法律程序追究责任。

(三)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各社会团体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江川县城市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江川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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