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江川区人民政府!
今天是:
   

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川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3-10-28 08:52:33 点击率: 29打印 】【 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县属有关单位:

  《江川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627

 

江川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更好地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42号)、《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云民保〔200716)和《玉溪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玉民发〔2013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川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完善救助制度为重点,以加强规范管理为核心,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全面提高救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江川创造良好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加强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范管理,稳定、持久、有效的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问题,以推行“按标施保、核定收入、差额补助、应保尽保”为重点,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摸清贫困家庭情况,完善家庭收入核查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实施分类救助和差额补助,全面实现应保尽保和应退尽退。

(二)主要工作任务。合理确定农村家庭收入核定标准及范围,制定出台收入核定办法;建立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严格核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实行按标施保和差额救助;完善审核、审批、发放程序,切实加强动态管理。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对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督查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1.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长:牛旺林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杨兴景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李佳强  县民政局局长

  员:张盛国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董林颉  县财政局局长

        吴正顶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人社局局长

        胡宇翔  县统计局局长

孙国华  县扶贫办主任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王兴堂  县民政局副局长

廖永林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李忠兴  大街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杨志伟  雄关乡人大主席

        马江艳  江城镇副镇长

        花云芬  前卫镇副镇长

        龚艳美  九溪镇副镇长

            路居镇副镇长

        徐志伟  安化乡党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由李佳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兴堂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县民政局相关股室抽调。负责全县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处理相关的日常事务,并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和督查组对乡镇(街道)分组进行指导和督查。

2.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督查组

  长:张盛国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员:周绍荣  县人大法制和民族外事华侨工委主任

        陈林柱  县政协提案联络委主任

            县纪委派出第四纪工委书记

        向俊臣  县纪委派出第四纪工委副书记

        张培龙  县财政局副局长

        吴绍金  县审计局副局长

侯丽梅  县老龄委副主任

廖金恺  县财政局社保股股长

督查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纪委派出第四纪工委,由郭华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县纪委和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抽调,负责对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二)工作职责

1.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各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及保障标准,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工作,对纳入低保的家庭进行检查和抽查,负责相关培训和指导工作;工作督查组负责制定督查办法,监督检查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乡镇(街道)各村(居)委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宣传、入户调查、家庭收入核算、审核上报、信息录入工作,督促和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

3.各村(居)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低保政策的宣传,农村贫困家庭及申请对象的申报、初次调查,核实收入,召开民主评议和公示,统计上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家庭人员名单,按要求采集、填报及录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基本信息。

四、保障标准、对象和类别

(一)保障标准。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玉政办发2012158号)文件精神,目前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800 / 年・人(150 / 月・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根据省、市政府公布的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二)保障对象。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

1.持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的困难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 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2.领取退休金的;配偶、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事业单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职工或私营企业法人代表的;

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 周岁至60 周岁,女16 周岁至55 周岁),有正常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但无正当理由不从事生产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在校学生除外);

4.正在服刑、劳教的;

5.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6.户籍在本县,实际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的(赴外地就读在校生除外);

7.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新建住房的(因拆迁安置、农村危房改造低保户建房除外);

8.家庭中拥有或购买金银珠宝等奢侈品的,拥有消费性车辆,拥有汽车、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用于经营活动的;

9.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经查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10.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到高价收费学校就读的;

1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

12.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导致生活困难的;

13.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且已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

14.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认定不能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其他人员。

(三)保障类别。根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纯收入和实际支出情况、劳动能力和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施保、差额补助。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三个类别。

一类:低保对象为年人均纯收入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 以下的家庭。原则上把未纳入农村五保供养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重度精神病患者(有市级以上精神病专科诊断书)、多残户(家庭成员中多人残疾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困难家庭)、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麻风病人纳入此类进行保障。

二类:低保对象为年人均纯收入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75%之间的家庭。原则上把重特大疾病户(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影响基本生活,或家庭主要成员、主要劳动力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家庭);长年疾病户(家庭主要成员、主要劳动力长年患病且子女未成年的特困家庭)纳入此类进行保障。

三类:低保对象为年人均纯收入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5% 以上,且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原则上把变故户(因突发天灾人祸造成主要劳动力残废影响基本生活的特困家庭),单亲户(即父母离异,孩子只随一方生活且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特困家庭),上学户(即子女就读大学家庭教育支出增加、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其它困难户(因各种原因导致家庭贫困的、群众公认的常年生活贫困的特殊困难家庭)纳入此类进行保障。

三种类型的低保对象确定后,月人均按以下标准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一类对象按全省农村低保对象人均补助标准上浮10%20%给予救助;二类对象按全省农村低保对象人均补助标准给予救助;三类对象按全省农村低保对象人均补助标准下浮10%20%给予救助。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6 1日―620日)

成立县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督查组,制定出台《江川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召开全县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县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并制定实施方案,召开由乡(镇)、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小组干部参加的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本乡镇(街道)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农村低保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621日―815日)

在做好申请受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江川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评审工作程序》(详见附件1),坚持家庭申请、村(居)委会评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民政局审批,三榜公示的程序和原则进行。

要按照《江川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严格核定家庭收入。在个人提供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申报材料的基础上,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方法,基本掌握现有保障家庭和拟申请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各乡镇(街道)要派出工作组,积极组织人员入户开展家庭收入核定工作,认真进行入户摸底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逐一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村(居)委会要指定专人协助开展调查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816日―820日)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查自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开展“按标施保、核定收入、差额补助、应保尽保”工作情况自查自纠,做好重点筛查和复核工作,做到无漏保、无错保。做好工作总结,及时总结和推广工作经验。

2.县级检查评估。县督查组对照《江川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表》(详见附件3),对乡镇(街道)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检查考核评估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反馈。对考核为优秀档次的乡镇(街道)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四阶段:建档上报阶段(821日―831日)

县民政局要根据有关要求,按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户建立纸质档案,统一保存。在低保信息管理系统中,按户建立电子档案,电子档案要与纸质档案内容相一致。及时向市民政局上报农村低保报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保障。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是县委、县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一项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人数多、工作量大、社会关注度高。县级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县民政局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就业、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狠抓落实,不走过场,严格按时限规定完成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为开展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创造条件。全县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20138月底前完成。

(二)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宣传力度,在进行家庭收入核算前将申请审批流程以及这次规范管理工作的目的意义、方式方法等进行宣传,最大限度争取困难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在此基础上,各乡镇(街道)还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公开公示制度,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栏公开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的有关信息,让社会各界充分参与监督和管理,全面实现“阳光救助”。

(三)严格程序,务求实效。各乡镇(街道)要增强做好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政策标准开展家庭收入核算工作,绝不能搞形式主义,及时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确保工作取得应有成效。

(四)落实责任,确保稳定。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明工作纪律,层层分解责任,责任落实到人。稳定是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的第一要务,是确保按标施保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各乡镇(街道)一定要结合当地实际,多下功夫、多做工作、多想办法,切实做好稳定工作,确保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五)严明纪律,强化监督。县工作督查组要进行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工作不重视,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敷衍了事的;对违背政策规定搞“平均发放低保金”、“人情保”、“ 关系保”、“优亲厚友”和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干扰低保规范化管理秩序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从重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江川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评审工作程序

          2.江川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3.江川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表

 

 

 

 

 

 

 

 

附件1

 

江川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规范管理评审工作程序

 

为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透明和高效,更好地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我县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评审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评审工作严格按照“三评、三审、三公示”的程序进行。三评:评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初筛贫困家庭名单;评定正式低保对象名单;评定分类施保档次及补助金额标准。三审:对确定低保对象名单、分类施保档次及补助金额标准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逐级进行审核审批。三公示:对评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初筛贫困家庭名单、评定正式低保对象名单、评定分类施保档次及补助金额标准情况分别向村(居)民进行公示。其主要操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及受理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小组和村(居)委会逐级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所有家庭成员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2.有劳动能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残疾证、家庭成员中有患病人员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填写《江川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申报表》一式三份。无书写能力的,可委托他人代写申请,但需经本人确认。

村(居)民小组和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逐一进行登记,作为下一步开展评议审核的依据。

二、成立评议小组

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分别成立评议小组,并将评议小组名单逐级上报备案。评议小组由各村组干部、村(居)委会班子成员、乡镇(街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县乡人大代表以及本村组内12名老党员、退休人员、12名在村组内比较正直有威信的群众代表、富裕户、中等户、贫困户等各12户代表组成。

三、开展入户调查

村(居)民评议小组,对收到的农村居民贫困家庭的申请,开展民主评议初步筛选确定入户调查的贫困家庭名单。乡镇(街道)驻村干部和村组干部组成工作组逐户调查核实初筛选出对象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和群众代表的意见,并填写《江川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调查审批表》。村(居)委会根据入户调查情况,筛选出低于保障线以下的贫困家庭名单,组织召开评议小组会议,评定农村低保初筛选贫困家庭名单,并在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范围内向群众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村(居)委会评议小组按公示情况,确定本辖区内符合条件低保对象名单,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评定正式低保名单

根据入户调查核实情况,计算和确定出各贫困户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村(居)委会组织召开评议小组会议,依据贫困户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评定出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正式低保对象名单。

五、评定低保分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评议小组会议,按标准对村(居)委会提交的低保对象进行保障分类(确定档次、补助金额)。并在相应的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范围内向群众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六、审核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公示结果,按要求完成《江川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调查审批表》审核工作,并提交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调查核实后作出审批决定,将批准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档次和补助金额名单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并由村(居)委会再次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对公示无异议的,批准申请人享受低保待遇,民政部门确认代发金融机构的存折本后,按月将低保金划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的个人账户上。

 

附件2

 

江川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0153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42号)、《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云民保〔200716)和《玉溪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玉民发〔2013120号)文件精神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一)户籍状况是指持有本县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的农村居民。

(二)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在规定期限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按申请农村居民低保时前一年收入总和计算)。可支配收入即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具体包括:

1.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津贴、福利、补偿金、离退休金、遗属补助、基本养老保险金);

4.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年人均收入的30%计算);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征用土地所分资金;

7.家庭成员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合法收入;

8.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下列收入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退伍费、异地安置安家费;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扶助金;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7.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8.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9.因城市规划建设、国家建设等原因,房屋拆迁后取得的政府补助拆迁补偿金;

10.“十二五”期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11.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3.房屋;

4.债权;

5.其他财产。

第二条  “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其收入计零,按保障标准全额领取低保金。

第三条  家庭成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收入按所在就业单位(含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提供的收入证明据实计算。若不如实提供,则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四条  国家征用土地或招商引资占用土地,其征用土地补偿费,扣除被征地附着物即房屋、树木等补偿费,其剩余补偿费根据农村居民最低标准逐月分摊,可分摊的月数内不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条  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收入的计算,办理营业执照的,按国税、地税部门核定的纳税营业额的20%计算其收入,残疾人和超过就业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人员可按上述标准分别下调30%20%计算收入。

第六条  劳务收入的计算:

(一)受雇驾驶大客车、货车的,每人每月按1500元计算收入;受雇驾驶小客货车(含小四轮)的,每人每月按1200元计算收入。

(二)外出打工三个月以上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法核定收入的在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等经济发达的省市按每人每月1500元计算收入,在其他省市打工的每人每月按1200元计算,在本县打工的有一技之长每人每月按1000元计算收入.

(三)短期(三个月内)外出打工,人力车运输、小商小贩以及雇工、钟点工、修理工及其他从事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和第二职业人员,超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法核定收入的,则按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残疾人和超过就业年龄人员可按上述标准分别下调30%20%计算收入。

第七条  家庭成员中从事农业生产收入的计算:

(一)承包田收入按承包田产出物资折价总和的40%50%计算纯收入。

(二)承包山收入按承包山产出物资折价总和的40%计算纯收入。

(三)养殖业收入按出售总额的20%计算纯收入。

第八条  财产租赁、转让收入按家庭房屋出租、转让(或家庭财产租赁转让)的所有收入据实测算。不提供收入的依据物价,按房产部门明确的出租、出售标准计算,家庭现有财产不计算为家庭收入。

第九条  赡(抚、扶)养费的计算:

(一)赡养费的计算:根据被赡养人子女(继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计算,若其子女(继子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则视为其子女(继子女)无力向父母(继父母)提供赡养费,被赡养人赡养费为零;若其子女(继子女)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超过部分的50%计算为赡养费。若被赡养人有多个,则应付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每个赡养人的赡养费。

(二)抚(扶)养费的计算:夫妻离异后,不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双方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当离异夫妻只有一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各自总收入的20%计算;有多个子女的每增加一名子女,计算基数比占收入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其总收入的50%。有抚(扶)养能力的父母、兄姐、抚养残疾子女和抚养未成年弟妹按其收入超出低保标准以外部分的30%计算抚(扶)费。

(三)经法院或协议生效的赡(抚、扶)养费的给付额高于按本办法计算额时,按前者规定额度给付。

第十条  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计算。

(一)高消费隐形收入:对有固定电话的家庭月电话费(含座机费)支出核定为30元,水费支出额定每人每月消费2吨、电费支出额定每人每月消费6度。消费超出核定部分按其前三个月超出部分的平均数作为依据计算全年收入计入其家庭收入。

(二)对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如不如实填写收入,则按最低工资标准计核其收入。

第十一条  对隐形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自行维持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定家庭收入的特殊家庭,其收入可采取比较法(即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与相同或相似职业的人员以及所在周边生活条件相近家庭作比较,得出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和收入)、评议法(即召开居民代表会、民主评议小组会进行评议,核定其生活状况和收入)测算其收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3

 

江川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

管理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表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评分标准

自评分

考评分

 

 

 

15

乡镇(街道)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且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并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进行100%入户调查。

有领导小组文件的得5分,入户率100%10分,以县级督查组抽查20%为依据,不足10个百分点扣1分。

 

 

5

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以文件材料为依据。

 

 

10

各村(居)委会成立工作组和评议组,评议组组成人数不少于11人,且其成员除村(居)委会班子成员外,须有人大代表、党员代表、退休人员、群众代表等人员。评议组召开评议会不少于两次。

以各村(居)委会会议材料和参会人员签字等痕迹材料为依据。得分按每个村(居)委会的应得平均分值考核后所得分值累加。

 

 

 

 

 

10

采取入户宣传、召开群众会、利用广播告知、挂宣传标语、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尽量扩大群众的知晓率,广泛宣传农村低保制度的本质和政策,消除群众对低保政策的一些误解,避免群众集体性上访。

查看痕迹材料,有痕迹材料的给5分,以每个村(居)委会抽查不低于10名群众的方式来了解群众的知晓率,知晓达60%以上的得10分,每达不到10个百分点的扣1分。本乡镇(街道)有群众集体上访事件,此项为0分。

 

 

严格

申请

审核

程序

20

纳入农村低保家庭必须坚持户主本人申请、入户调查、群众评议、评议组评议、张榜公示等环节和程序,申请必须有户主本人签字并按手印,不能出现一个村几乎每家都是一个模式。群众评议、评议小组评议必须有会议记录且参会人员签字,至少召开两次以上会议。

以痕迹资料为依据,每个村(居)委会不足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规范

痕迹

资料

的管

20

村(居)委会档案要有会议记录、入户调查记录、评议记录、公示存档和低保对象台账,各种记录必须有参加人员签字。乡镇(街道)档案要有调查记录、评审记录、调查审核表、公示存档、低保对象名册、复查后标准增减、人员变更的原始记录、农村低保统计台账、资金发放电子文档等。按时限要求上报各项材料。

根据各项记录完善情况及规范程度酌情扣分,不按时上报扣2分。

 

 

坚持分类施保的原则

5

重点对象要重点保障,并按家庭经济状况及家庭困难等给予分类保障。

重点保障对象突出的给2分,按标分类施保的给3分。

 

 

保障对象准确

10

低保对象准确,补助类别合理,确保将需保障对象全部纳入,不出现“漏保、错保、关系保、人情保”、“优亲厚友”等现象。

抽查20%的低保家庭,抽检合格率在95%以上的得10分、8090%的扣1分,6080%的扣5分,60%以下的得0分。

 

 

资金发放管理

5

低保存折和资金保证发放到低保户手中,不出现二次分配的现象。

未出现二次分配的得5分,出现二次分配的乡镇(街道)一票否决,年度低保工作考核一律为不合格。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人:11
  • 主办: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     承办: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877—8011091
    网站标识码:5304210001   网站地图
    备案号:滇ICP备05004768号-1 滇公网安备:53042102000006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877-2077670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