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政办发〔2013〕170号
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江川县80周岁及以上有离退休金收入老年人保健补助
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县属各有关单位:
从2008年起,我县已建立了给无退休金收入的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保健补助的制度。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保健补助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玉政办发〔2013〕289号)精神,县政府决定从2014年起,将有离退休金收入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也纳入高龄保健补助范围。为切实做好我县有离退休金收入的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保健补助”发放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补助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凡属江川县辖区内常驻户口,年满80周岁及以上有离退休金收入的高龄老年人,均可申请领取“保健补助”。
(二)补助标准
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补助5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二、申领程序
(一)申请
80周岁及以上有离退休金收入的高龄老年人保健补助的申请实行属地管理。凡符合享受领取保健长寿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另附两张复印件)、《户口簿》(另附两张复印件)和本人近期免冠彩色半寸照片2张,向户口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玉溪市80周岁及以上有离退休金老人保健补助审批表》(一式二份)。
(二)公示
申请享受高龄老人保健补助的老年人名单,由户口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凡不符合条件的,知情人有权向各级老龄部门举报,经老龄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三)审批
申请人经户口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审查并公示后,由本人或单位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实,再报乡镇(街道)老龄办审核;乡镇(街道)老龄办审核后报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审批后,发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玉溪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证》,作为领取保健(长寿)补助的凭证。
(四)发放
保健补助由县老龄办、财政局审批后,统一组织发放,将80周岁及以上有离退休金老人保健补助按季度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发放到以享受对象姓名开户的银行帐户。原则上每个季度发放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五)执行时间
有离退休金收入的高龄老人的保健补助从2014年1月开始执行。
2013年
12月
31日前
满80周岁的老年人从2014年1月1日起发放高龄保健补助;2014年1月1日以后满80周岁的老年人从满周岁的当月起发放保健补助。
(六)注销
老年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本地行政区域范围的,子女或其他亲属应及时将《玉溪市80周岁以上老人保健长寿补助证》及时交还给村(居)民小组,由村(居)民小组盖章注销,并逐级上交发证机关统一销毁,老年人的子女、亲属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留存。同时,从次月起停发保健长寿补助。
(七)监督
为确保我县80周岁及以上有离退休金收入的老年人保健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我县老龄工作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截流挪用高龄老人保健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并由责任人追回所损失的资金。
三、经费保障及管理
(一)经费保障
发放80周岁及以上有离退休金收入的老年人保健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给予保障,以后根据当年享受保健补助人数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预算,实行动态管理。县财政部门对保健补助资金应纳入“专户管理”,县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对保健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二)台账管理
各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保健补助申报、审批、发放的相关台账管理工作,每个季度应对享受补助人员进行一次调查审核,做好享受补助人员的增减工作,并于每个季度中的第二个月末(第四季度于第一个月末)前将当季应发放保健补助人员的花名册、统计表上报县老龄办,以便及时汇总报送县财政局,争取补助资金如数到位,确保保健补助发放工作正常运转。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全面普查(2014年1月1日―6日)
各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广泛开展80周岁及以上有离退休金收入的老年人保健补助发放工作诉宣传活动,并对辖区内的老年人进行调查比对,确定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有离退休金收入老年人名单,并把《玉溪市80周岁及以上有离退休金老人保健补助审批表》(附件2)发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填写。
(二)申报(2014年1月6日―10日)
2014年1月30日前满80周岁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于1月10前向户口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报送《玉溪市80周岁及以上有离退休金老人保健补助审批表》。
2014年1月以后,凡申请保健补助的80周岁及以上的有离退休金收入的老年人,应由本人或委托近亲属在其年满80周岁的前一个月向户口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公示(2014年1月11日―18日)
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调查结束后,由户口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2014年1月11日―18日),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为:享受高龄老人保健补贴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凡不符合享受保健补贴的,知情人有权向老龄工作部门举报,经老龄工作部门核查情况属实,予以纠正。
(四)严格审批,跟踪落实(2014年1月10日―18日)
户口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
1月
13日前
报送《审批表》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实,
1月
16日前
报送乡镇(街道)老龄办审核,
1月
18日前
报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审批。
各单位、各乡镇于每季度第二个月15日前将《江川县80周岁及以上有离退休金老人保健补助发放明细表》报县老龄办。县老龄办、财政局审核后,将80周岁及以上有离退休金老人保健补助按季度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发放到以享受对象姓名开户的银行帐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80周岁及以上有离退休金老年人保健补助工作的落实,把惠及老年人的这一民心工程办实办好,使老年人真正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惠老政策,促进老龄事业与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二)落实责任,精心组织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切实认真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本单位符合保健补助发放条件老年人的身份登记、年龄核实等工作,确保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在县外工作,但户口迁回江川的80周岁及以上离退休高龄老人,由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申报。企业改制后原单位合并或消失的离退休高龄老人由现主管单位负责申报,无主管单位的由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申报。部门、各乡镇(街道)老龄专干负责帮助老人办理各种手续。县老龄办负责补助经费发放工作。
(三)加强监管,严格督查
享受80周岁及以上有离退休金收入的老年人保健补助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各乡镇每个季度要复审一次,复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县老龄办要采取跟踪督查、随机抽查、民意调查、定期通报、公开曝光和责任追究等方式,强化监管,确保发放工作落到实处。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高龄老人保健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规范运行、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确保高龄老人保健补助按时足额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
请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于2014年1月18日前报送《玉溪市80周岁及以上有离退休金老人保健补助审批表》(附件2)和《玉溪市80周岁及以上有退休金老人调查统计表》(附件3纸制和电子版)到县老龄办。
联系人:杨霜梅、张丽 联系电话8011842
邮 箱:yshm911@163.com
附件:1.玉溪市80周岁及以上有离退休金老人保健补助审
批表
2.玉溪市80周岁及以上有退休金老人调查统计表
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1 |
|
|
玉溪市80周岁及以上有离退休金老人保健补助审批表 |
|
|
姓 名 |
|
性 别 |
|
民族 |
|
照片 |
|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 |
|
|
|
|
|
代理人(赡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
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
|
|
原工作单位 |
|
现领取退休金所在地 |
|
|
|
户口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核实 |
(盖章) 年 月 日 |
|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实 |
(盖章) 年 月 日 |
|
|
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老龄办核实 |
(盖章) 年 月 日 |
|
|
县(区)老龄办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注:1.本表填报一式2份,并附老人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报县老龄办。2.填表对象:年满80周岁以上有离退休金收入的老年人。3.表格由本人、或本人赡养亲属填写,没有赡养亲属的由本人委托户口所在单位、社区或福利中心帮助申请填写。4.赡养人与老人关系:指亲属和养老福利机构与老人的关系。 |
|
|
|
|
附件2 玉溪市80周岁及以上有退休金老人调查统计表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2013年 月 日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 |
原工作单位 |
原户籍 |
现户籍 |
现住址 |
是否已领取保健补助 |
现领取退休金所在地 |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
备注(银行卡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 分管领导: 填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