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政办发〔2014〕55号
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江川县教育
系统教职工调配交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县属各有关单位:
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川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调配交流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5日
江川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调配交流办法(试行)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1〕157号)和《江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江政发〔2012〕114号)文件要求, 积极稳妥地推进教职工的校际间交流,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推动我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调配交流办法。
一、指导原则
教职工调配交流本着严格编制、学校需求、岗位需要、个人服从组织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在确保全县教育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参加交流人员的个人需求。
二、交流的方式及程序
交流分为聘用交流和支教两种形式。
(一)聘用交流
聘用交流分为两种。一是顺向交流,三年进行一次,指山区学校向边远学校、坝区学校、城区学校,边远学校向坝区学校、城区学校,坝区学校之间,坝区学校向城区学校间的流动。二是逆向交流,一年进行一次,指城区学校向坝区学校、边远学校、山区学校,坝区学校向边远学校、山区学校,边远学校向山区学校,边远学校之间、山区学校之间的流动。
城区学校指大街中学、大街小学;坝区学校指伏家营、大庄、后卫、前卫、龙街、江城片区学校;边远学校指翠峰、路居、九溪片区学校;山区学校指安化、雄关片区学校。
江川一中、江川二中、江川职中、县教师进修学校、县幼儿园由学校制定交流方案,确定交流人员,并在选聘时优先选岗。
1.顺向交流
(1)顺向交流的范围和条件。在所在学校连续任教六年以上(含六年)方可申请顺向交流。小学的任教年限以中心校管辖的辖区合并计算。
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并受学校或相关部门通报、问责的,三年内不得申请顺向交流。
(2)顺向交流实行数额控制。山区学校控制在在编教职工数的10%内,边远学校控制在8%内,坝区学校控制在6%内。
(3)顺向交流的人员确定。
参加顺向交流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按照在申请学校连续任教期间的教龄、获奖情况、履职考核情况、班主任工作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综合分并列的,以教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交流人员(若再并列,则以年龄由大到小确定)。
①教龄分。教龄指在申请学校连续任教的年限。教龄计算到每年的8月,山区学校任教每满一年计3分,边远学校任教每满一年计2分,坝区学校每满一年计1分,达到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不计分。
②获奖情况。获奖情况指在申请学校连续任教期间,获得各级党委、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教育教学业务指导部门给予的各类表彰、奖励、认定情况。具体分数计算为:
各级优秀、先进表彰:
国家级(含教育部、人社部表彰)10分;
省级(含教育厅及其所属具体业务指导部门)8分;
市级(含市教育局及其所属具体业务指导部门)6分;
县级(含县教育局及其所属具体业务指导部门)4分;
乡镇级(不含学校表彰)2分。
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教学技能竞赛(含课堂教学、教师技能、说课、教学设计竞赛、比赛,不含学期、学年统测):
国家级一等奖6分、二等奖5分,其它4分;
省 级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其它3分;
市 级一等奖4分、二等奖3分,其它2分;
县 级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其它1分。
各级认定的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须提供的相应认定证书,只取一次最高级别计分):
国家级骨干教师5分,学科带头人6分;
省级骨干教师4分,学科带头人5分;
市级骨干教师3分,学科带头人4分;
县级骨干教师2分,学科带头人3分。
③履职考核情况。履职考核情况只以在申请学校连续任教期间获得履职考核优秀的次数计分。一次计2分。
④班主任工作。班主任工作以在申请学校连续任教期间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年限计分。计算到每年的8月,每满一年计1分,达到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不计分。
村完小校长、村完小主任、学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参照班主任计分情况给予计分,但兼任班主任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4)顺向流动的办理程序。
①公布岗位。岗位空缺学校公布岗位空缺情况、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情况。
②受理申请。学校受理交流人员的申请,并在学校完成教职工履职考核后计算申请人员的综合分,确定拟交流人员,经学校公示后上报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人社局适时组织岗位选聘。
③选岗聘用。
分类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进行选聘,综合分并列的,以教龄分确定选岗顺序(若再并列,则以年龄由大到小确定选岗先后顺序)。分类选聘顺序为:
江川一中、二中、职中、县教师进修学校、县幼儿园交流人员选聘―初中交流人员选聘―小学交流人员选聘
(5)城区学校缺额岗位需补充人员,由学校制定方案,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面向全县进行公开选聘。
2.逆向交流。
逆向交流分为二种。一是主动逆向交流,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校、接收学校(需有相应空缺岗位)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报教育局,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组织进行交流。二是被动逆向交流,由学校制定相关方案,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教师职业倦怠,不服从学校管理,对学校、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人员进行交流。被动逆向交流人员由学校依据相关考核方案确定,报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由县教育局、人社局组织交流。
(二)支教
1.继续加强学校对口帮扶工作。对口学校按《江川县教育局关于城镇中小学骨干教师到农村定期支教的实施意见》继续选派教师进行支教。
2.学校富余学科人员,由教育局根据学校需求情况,参照《江川县教育局关于城镇中小学骨干教师到农村定期支教的实施意见》,制定支教计划,组织进行支教。
3.除高中阶段教师、教科所外,2018年前,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边远学校或山区学校任教(支教)经历不足二年的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学校推荐到教育局)后必须到边远学校或山区学校任教(支教)二年;2018年起,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教师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有边远学校或山区学校任教(支教)二年的经历。否则,各学校一律不得推荐上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年龄统一计算至当年申报中级、高级履职年限、专业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止。坝区学校享受山区补贴校点的任教年限,视同为山区学校任教年限,参加职称评审。
三、建立新招聘教师农村服务期制度。
从2013年3月27日在岗代课教师中择优招聘的中小学教师、其它新招聘中小学教师须先到山区、边远学校任教。
四、工作要求
(一)各学校要充分考虑学校发展规模及教职工实际,结合教职工编制情况,有计划地上报教职工需求,合理配置学科教师。
(二)学校应做好政策宣传和教师思想工作,做到人人知晓政策,稳步推进交流。凡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和交流中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一律不予顺向交流。
(三)对于申请交流人员,所在学校必须严格按文件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并依据审查情况进行综合打分。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自设标准记分、超标准记分,否则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取消申请交流者交流资格。
(四)参加交流人员选聘岗位原则上应与自己所学或近三年所任教的主要学科、学段相对应。
(五)经教育局审核,确定为交流对象,但本人拒绝选岗或放弃选岗的,按《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云人〔2000〕42号)执行。
(六)城区学校的选聘工作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参加城区学校选聘的人员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否则取消选聘资格,并由所在学校按相关制度,追究相关责任。
五、本交流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六、本交流办法由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