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政办发〔2014〕106号
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江川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局、办,各企事业单位:
《江川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1日
江川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更好地保障城镇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玉政办发〔2013〕267号)、《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川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政办发〔2014〕 103号)和《玉溪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城乡低保专项清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民发〔2014〕69 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完善救助制度为重点,以加强规范管理为核心,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全面提高救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江川创造良好环境。
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加强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核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完善审核、审批、发放程序,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江川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督查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1.江川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牛旺林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周留明 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李佳强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胡 莎 县监察局副局长
伏荣宽 县财政局副局长
朱艳林 县人社局副局长
李自平 县住建局党总支书记
雷吉林 县统计局副局长
王兴堂 县民政局副局长
廖永林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
杨 嫒 大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马江艳 江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花云芬 前卫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龚艳美 九溪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呈 全 路居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龚美伶 雄关乡纪委书记
李江辉 安化乡纪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由李佳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城市居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处理相关的日常事务,并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和督查组对乡镇(街道)分组进行指导和督查。
2.江川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督查组
组 长:付兴瑞 县纪委派出第二纪工委书记
成 员:李双全 县人大农业工作委员会主任
陈林柱 县政协提案联络委主任
吴绍金 县审计局副局长
杨霜梅 县老龄委副主任
廖金恺 县财政局社保股股长
督查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纪委派出第二纪工委,由付兴瑞 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全县城市居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二)工作职责
1.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城市居民低保对象的审批工作,对纳入城市低保对象的家庭进行检查和抽查工作以及相关培训和指导工作;工作督查组负责制定督查办法,监督检查全县城市居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低保审核、低保政策宣传、低保申请受理、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开展民主评议、审核上报、信息录入等工作。
3.村(居)民委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各项日常服务工作,以及受申请人委托,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委托书、授权书。
四、保障标准、对象
(一)保障标准。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玉政办发〔2014〕121号)精神,从2014年7月1日起,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84元/月・人。
(二)保障对象。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
1.持有当地非农户籍并在当地常住的困难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城市居民低保家庭的财产标准为城市居民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为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以下。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10月23日―11月4日)
成立县城市居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督查组,制定出台《江川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全县城市居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动员暨培训会议,安排部署城市居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的评议小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召开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小组干部参加的城市居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本乡镇(街道)城市居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城市居民低保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1月5日―2015年2月10日)
城市居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要按照《江川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江川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实施,坚持家庭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公示的程序和原则进行。
1.申请和受理(2014年11月5日―11月17日)。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原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如生活仍然困难,需继续享受城市低保的也要重新申请)。户主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需经本人按手印确认。填写《江川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江川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书》各一式三份,并提供经相关部门盖章确认的《江川县城乡居民低保申请家庭财产情况表》(表中所反映数据截至日期为2014年10月31日)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规定单独登记备案。
2.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调查核实(2014年11月18日―12月10日)。在个人提供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申报材料的基础上,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基本掌握申请城市低保家庭成员经济状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社区)干部、村(社区)“三委”成员及民政信息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填写《江川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一式三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民主评议和审核(2014年12月11日―12月24日)。(1)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重点评议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实际生活水平等,评议意见要及时告知申请人,确保客观、公平、公正。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2)审核。召开乡镇(街道)评审会议,对本乡镇(街道)申请城市低保的对象进行审核,并结合村(社区)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乡镇(街道)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情况。
4.公示(2014年12月25日―12月31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要进行复核。
5.上报。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将《江川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江川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表》、《江川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发放花名册、增减人员名册等表册(含电子文档)连同低保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报县民政局审批。
6.县民政局审批(2015年1月1日―1月18日)。(1)抽查。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城市低保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并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实地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根据情况,县民政局的抽查工作也可以提前与乡镇(街道)入户调查同步进行。(2)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拟保障对象进行审批。经审查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签署同意批准意见,明确补差数额;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批准意见。
7.公示与告知(2015年1月19日―1月25日)。县民政局提出审批意见后,对拟批准的城市低保家庭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拟保障人数和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县民政局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家庭重新公示。
8.信息核对与录入(2015年1月26日―2月5日)。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要在县民政局的指导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基本信息全面、详细、准确地录入电子表格,并按照《玉溪市民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低保数据更新录入社会救助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玉民发〔2014〕70号)要求,认真做好低保数据更新录入社会救助系统工作。县民政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基础信息进行系统内审核,经校对确认数据真实可靠、符合逻辑后,完成城市低保对象系统内审批。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规范后的城市低保对象从2015年3月1日起享受低保待遇,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9.建立档案(2015年2月6日―2月10日)。为规范管理,便于监督,县、乡、村三级必须建立低保档案,分级建档分级管理。村级档案要有评议记录、公示名单及照片资料、低保对象花名册等;乡镇(街道)档案要有会议记录、入户调查记录及照片资料、评议记录、审核记录、申请审批表、公示名单及照片资料、低保对象花名册、复查后标准增减、人员变更的原始记录、资金发放电子文档等。各种记录必须有参加人员亲笔签字;县民政局要有低保对象统计及所审批对象的完整资料,动态管理人员增减有纸质和电子文档资料,做到归档材料齐全,分类排列有序,存放保管安全。同时在社会救助系统中按户建立电子档案,电子档案要与纸质档案内容一致。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2月11日―2月17日)
1.乡镇(街道)自查自纠。各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对城市居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开展自查自纠,做好重点筛查和复核工作,做到无漏保、无错保。
2.县级抽查。县城市居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督查组根据情况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反馈。
(四)总结完善阶段(2015年2月25日―2月28日)
1.做好总结,推广经验。各乡镇(街道)认真总结城市居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并将总结及时报送县城市居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取得成效;核定的低保对象人数、已清退人数及原因等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报送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将情况书面报县政府。
2.完善工作措施。根据城市居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反映和暴露出来的问题,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措施,切实加强城市低保动态管理,着力构建监督约束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保障。城市居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是县委、县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一项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人数多、工作量大、社会关注度高。县级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县民政局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就业、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原负责受理下岗职工低保申请的改制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宣传解释、低保申请、入户调查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狠抓落实,不走过场,严格按时限规定完成城市居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为开展城市居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创造条件。全县城市居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2015年2月底前完成。
(二)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宣传力度,将申请审批流程以及这次规范管理工作的目的意义、方式方法等进行宣传,最大限度争取困难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全面实现“阳光救助”。
(三)严格程序,务求实效。各乡镇(街道)要增强做好城市居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政策标准开展家庭收入核算工作,绝不能搞形式主义,及时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确保工作取得应有成效。
(四)落实责任,确保稳定。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明工作纪律,责任落实到人。稳定是城市居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的第一要务,各乡镇(街道)一定要结合当地实际,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做好稳定工作,确保不出现大规模集体上访等不稳定现象,确保城市居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五)严明纪律,强化监督。县工作督查组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参与城市居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向与低保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泄露。对工作不重视,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敷衍了事的;对违背政策规定搞“人情保”、“ 关系保”、“优亲厚友”和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干扰低保规范管理秩序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从重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