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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川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6-12-14 10:29:50 点击率: 40打印 】【 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县属各有关单位:

《江川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3

 

江川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县201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云财预〔2013487号)《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云环通〔201513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范围、内容和指标、计算方法

(一)考核范围

依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名单》所列,我县全境均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范围之内。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内容包括自然生态考核指标、环境状况考核指标和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考核指标。自然生态考核指标包括林地面积、草地面积、湿地面积、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等。环境状况考核指标包括水、空气、声环境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等。

(三)计算方法

1.林地覆盖率=(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其他林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2.草地覆盖率=(高覆盖度草地面积+中覆盖度草地面积+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林草地覆盖率=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

4.水域湿地覆盖率=〔河流(渠)面积+湖泊(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5.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水田面积+旱地面积+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农村居民点面积+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6.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自然保护区面积+风景名胜区面积+森林公园面积+湿地公园面积+地质公园面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7.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土壤中度侵蚀面积+土壤强烈侵蚀面积+土壤极强烈侵蚀面积+土壤剧烈侵蚀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8.植被覆盖指数= A×〔0.38×(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34×(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0.19×0.7×水田面积+0.30×旱地面积)+0.07×0.3×城镇建设用地面积+0.4×农村居民点面积+0.3×其他建设用地面积)+0.02×0.2×沙地面积+0.3×盐碱地面积+0.3×裸土地面积+0.2×裸岩面积)/县域国土面积。其中,A为植被覆盖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458.5),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等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植被覆盖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数值。

9.生物丰度指数= A×〔0.35×(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21×(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0.11×0.6×水田面积+0.40×旱地面积)+0.04×0.3×城镇建设用地面积+0.4×农村居民点面积+0.3×其他建设用地面积)+0.01×0.2×沙地面积+0.3×盐碱地面积+0.3×裸土地面积+0.2×裸岩面积)+0.28×0.1×河流面积+0.3×湖库面积+0.6×滩涂面积)/县域国土面积。其中,A为生物丰度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511.3),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水域湿地、耕地、建设用地等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生物丰度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数值。

10.水源涵养指数=A×〔0.45×(0.1×河流面积+0.3×湖库面积+0.6×沼泽面积)+0.35×(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20×(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其中,A为水源涵养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526.7),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水域湿地三种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水源涵养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标数值。

11.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SO2排放量+COD排放量+NH3-N排放量+NOX排放量)/县域国土面积,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12.污染源排放达标率=认定污染源的监测达标频次/县域内全部认定污染源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13.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14.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厂年达标排放污水量(万吨)/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量(万吨)×100%

1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达标频次/饮用水水源地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16.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

二、职责分工

县财政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工作经费保障,提供财政转移支付使用情况数据、文件、转账凭证及证明材料,县级财政对生态建设及环境保护的投入情况,编制县级资金绩效考核评价报告。

县环保局:负责提供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水质、空气)、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及本部门负责的县生态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和数据来源证明材料。

县国土局:负责提供县域面积、县域未利用地、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及本部门负责的县生态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和数据来源证明材料。

县住建局:负责提供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信息数据及验收、运行等相关证明材料;风景名胜区面积及数据来源证明材料。

县农业局:负责提供县域草地覆盖率和草原面积及本部门负责的县生态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和数据来源证明材料。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县域水域湿地覆盖率、水域面积、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面积及本部门负责的县生态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和数据来源证明材料。

县林业局:负责提供县域林地覆盖、水域湿地面积、林地面积、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面积及本部门负责的县生态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和数据来源证明材料。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县域自然、社会、经济等基本情况数据和数据来源证明材料。

县抚管局:负责提供本部门负责的县生态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和数据来源证明材料。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县政府召开全县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专题会议,对今年的考核工作进行全面安排布置,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考核工作存在的有关问题集中协调解决。

(二)资料审核阶段

各有关单位对所有证明材料及相关数据完成审核后报江川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境保护局)。

(三)数据填报阶段

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2015年县域数据填报及自查报告,通过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软件填报工作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核。

四、监测工作方案

(一)地表水水质监测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1.监测断面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断面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

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3项指标。

3.监测频次与时间

每月监测一次,每月上旬(110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对于因县域内只有季节性河流或无地表径流而无法正常采样的,须报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并征得环境保护部同意后,可以不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量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1.监测对象

经环境保护部核实认定的服务于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2.监测指标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1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12)中的109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23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39项。

3.监测频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监测1次,每年监测2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在县城建成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1.监测点位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点位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

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等6项指标。其中,手工监测只监测PM10SO2NO23项指标。

3.监测频次

采用手工监测的,按照五日法开展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每年至少监测4次。

(四)重点污染源监测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1.监测对象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污染源名单开展监测。2.监测指标

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对于当年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五、相关要求

(一)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对评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环保绩效的重要意义,县级财政每年拨付经费保障考核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和改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

(二)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按照规定时限上报本部门负责各种数据资料,单位主要领导对涉及本部门的数据资料严格审核签字后上报,确保材料数据资料质量。

(三)各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高位推进数据资料的上报工作,对多部门使用同一名称数据,要确保数据一致。

(四)县监察局、政府督查室要把考核工作列入重点督查内容,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不畅、上报情况不及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程序启动问责,并将结果纳入年度单位综合考评和个人考核内容。

(五)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及业务骨干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按时限完成工作任务,并将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报江川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李红章,联系电话:18687762560,邮箱:186877625608@163.com)。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江川区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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