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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6-12-15 03:30:23 点击率: 37打印 】【 关闭

玉江政办发〔201653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部门:

《玉溪市江川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7

 

玉溪市江川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要按照“有路必养,有路必管,管必到位,养必见效”的总体要求,遵循“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养护、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县道管理养护工作由江川区地方公路管理段负责,乡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由各乡镇(街道)负责,村道按照“谁受益谁管养”的原则由村(居)委会组织实施。江川区地方公路管理段负责考评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三条  江川区地方公路管理段、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各级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并接受上级的检查考核。

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江川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审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建议计划,监督和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负总责。

第六条  江川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具体指导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和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和计划;

(二)负责上级补助资金的申领和区级配套资金的筹集。对各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养护项目及公路养护质量、养护进度进行监督;
   
(三)监督和考核江川区地方公路管理段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四)监督和考核江川区路政大队对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江川区地方公路管理段职责:

(一)组织县道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参与指导乡道、村道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二)编制和上报县道养护年度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审查和下达乡道、村道养护年度计划;            

(四)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养护费的兑现。

第八条  江川区路政大队职责:负责江川区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乡道、村道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辖区乡道、村道养护资金。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乡道、村道养护计划,报江川区地方公路管理段审核;                                         

(二)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辖区乡道、村道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村(居)委会以及道路沿线单位、个人配合好农村公路的改造、养护管理工作,维护好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

(五)协助做好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以及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

(三)村(居)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江川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

第十三条  江川区交通运输局协调建立区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  江川区交通运输局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居)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居)委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七条  江川区交通运输局和江川区地方公路管理段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二十条  江川区交通运输局和江川区地方公路管理段实施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和工区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江川区交通运输局和江川区地方公路管理段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三条  江川区交通运输局和江川区地方公路管理段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努力向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方向发展。在五年规划期内,县道评定频率不低于两次,乡道、村道不低于一次。

第二十四条  江川区交通运输局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为基础,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并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江川区交通运输局和江川区地方公路管理段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建立健全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江川区交通运输局和江川区地方公路管理段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八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九条  江川区人民政府和各乡镇(街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条  江川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第三十一条  江川区交通运输局和江川区地方公路管理段在江川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江川区交通运输局或者由其向江川区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江川区交通运输局或者由其向江川区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江川区交通运输局或者江川区地方公路管理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川区交通运输局解释,自201611日起施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江川区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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