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玉溪市江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自来水水费、污水处理费合并收取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江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自来水水费、污水处理费合并收取实施方案 为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江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2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加强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8〕186号)和《江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江川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江发改〔2012〕7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江川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江川建城区范围内(具体包括:东至老晋思线的滇中湖畔,西至古滇国城沿线的龙旺湖城、职教小区、绿竹小区;北至江川县人民医院;南至江川一中、廖聪路宁海民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口均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方式 (一)江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方式采取委托代收和直接收取的方式 1.纳入城市供水管网供用水服务的居民和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江川区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区环卫站)委托江川区供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供排水公司)在收取城市自来水水费及污水处理费时一并收取。 2.自备水源的单位,以及未纳入城市供水管网供用水服务的居民和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环卫站委托社区和相关单位收取,或者直接收取。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方式与自来水水费收费方式一致,按照水费单双月的收取方式一并收取。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办法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标准 江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江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江川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方式 1.实行抄表到户的居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一户一表,由相关部门在收取城市自来水水费及污水处理费时一并收取。 2.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酒店及各类商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相关部门在收取城市自来水水费及污水处理费时一并收取。 3.属单元表、总表供水的居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其水表户主或者管理主体根据区环卫站核定的户数及缴费金额统一缴纳,并在缴纳城市自来水水费及污水处理费时,由相关部门一并收取。 4.属总表供水的商务写字楼,经营市场等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其水表户主或者管理主体根据区环卫站核定的缴费金额统一缴纳,并在缴纳城市自来水水费及污水处理费时,由相关部门一并收取。 5.属一户多表的居民或者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经区环卫站核准后,可以实行一块水表“合并收取”,未办理的仍按一户一表收取,并由相关部门在收取城市自来水水费及污水处理费时一并收取。 6.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减免(优惠)对象的,经减免(优惠)对象提出减免(优惠)申请,报区环卫站核实后,由相关部门在收取城市自来水水费及污水处理费时,一并优惠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7.居民和单位可以采取现金柜面、委托银行代扣等方式,在缴纳城市自来水水费及污水处理费时,一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8.用户已委托银行代收、代扣城市自来水水费及污水处理费的,由受托银行在代收、代扣城市自来水水费及污水处理费时,一并代收、代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9.采取预付费形式缴纳城市自来水水费及污水处理费的居民和单位,依据区环卫站核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金额,由相关部门在收取城市自来水水费及污水处理费时,一并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劳务费标准 区环卫站委托区供排水公司、社区或者自备水源单位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可以按照受托单位所代收垃圾处理费总额5﹪—10﹪的标准,向受托单位支付劳务费,每月结算一次。 五、相关名词解释 (一)城市生活垃圾: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减免(优惠)对象:指符合《江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江川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江发改〔2012〕78号)规定的减免(优惠)对象。凡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减免(优惠)对象,在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时,凭相关证件(证明)给予减免。 六、附则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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