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江政办函〔2019〕16号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一般湿地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玉溪市江川区一般湿地认定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0日
玉溪市江川区一般湿地认定工作方案 为全面保护玉溪市江川区湿地资源,促进我区湿地资源的可持续保护利用,确保我区一般湿地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玉溪市湿地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一般湿地 本方案所称的一般湿地是指我区范围内除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外,在湿地典型性、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等方面具有区域重要意义,符合《玉溪市湿地认定工作指导意见》一般湿地认定的基本条件,经过认定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湿地。 二、一般湿地命名方式 县区规范化简称+湿地地名+湿地,如:江川茶尔山水库湿地。 三、一般湿地认定的基本条件 湿地连片面积大于或等于4公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湿地。 (一)湿地范围内稳定分布有濒危物种、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物种或仅仅在该湿地分布的特有物种。 (二)分布有野生湿地高等植物大于等于50种以上,野生湿地脊椎动物大于等于20种以上; (三)定期栖息该湿地的水禽大于等于200只以上; (四)是鸟类迁徙、越冬、停歇,繁殖地或是兽类、两栖类及爬行类栖息、繁殖地。 (五)具有科研、生态旅游、休憩及教育功能价值。 (六)处于江河源头、水源地,对区域生态安全有意义。 (七)对生产、生活及经济社会发展有支持作用。 虽然面积难以达到4公顷,但是以露头地下水补给为主、地热矿泉水补给为主或认定年的地表水达到BG3838水质标准的Ⅲ类水质区域可以认定为湿地。 四、认定程序 (一)成立一般湿地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区人民政府组织林草、水利、农业农村、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气象等相关部门成立一般湿地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组织开展湿地认定工作。 (二)一般湿地认定专项调查。由一般湿地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湿地资源调查成果或开展认定条件专项调查后,形成湿地认定调查表,提出湿地建议名录,报区人民政府。 (三)审查一般湿地认定调查表。区人民政府组织一般湿地认定工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查湿地认定调查表,研究确定一般湿地名录。重点审查土地类型、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及边界范围,并明确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 (四)一般湿地名录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湿地名录在湿地所属单位(组织)区域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上报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一般湿地名录及湿地管理主体上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设标定界。经认定并公布的一般湿地应当及时设立界标,标明湿地范围,严格按照《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进行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 附件:1.玉溪市江川区一般湿地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江川区一般湿地认定调查表(一) 3.江川区一般湿地汇总表(二) 附件1
玉溪市江川区一般湿地认定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加快玉溪市江川区一般湿地认定工作,强化我区湿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管理,特成立一般湿地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靳永春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赵雄伟 区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成 员:杨国华 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陈文东 区水利局副局长 周元明 区林草局副局长 叶彦强 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副局长 刘来华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花尚荣 区星云湖管理局副局长 胡军伟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阳春 区气象局副局长 王彬生 大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杨 涛 江城镇政府副镇长 何南平 前卫镇政府人武部长 段 晗 九溪镇政府人武部长 李爱民 雄关乡政府人武部长 华 辉 安化乡政府人武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林草局,由赵雄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领导小组成员若有变动,由各成员单位相应职务人员自行递补,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江川区一般湿地认定调查表(一) 制表单位: 编号: 一、 基本 情况 | 湿地名称 | | 湿地面积 (公顷) | | 湿地位置 | | 土地利用 类型 | | 湿地类型 | | 土地权属 | | 二、 认定湿地四至界线描述 | 四至界线描述及主要拐点地理坐标及附图(附图可复制粘贴) | 三、 确认审核 | 符合湿地认定基本条件情况: | 土地权属所有者意见: 年 月 日 | 管理主体意见: 年 月 日 | 认定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区人民政府意见: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湿地位置:县区+乡或镇+小地名; 2.湿地类型:湖泊、河流、沼泽、人工。
附件3 江川区一般湿地汇总表(二) 编号 | 湿地名称 | 认定范围(四至边界线及经纬度坐标) | 认定区域总面积 (公顷) | 湿地类型 | 责任主体 | 保护管理主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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