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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9-05-30 14:43:26 点击率:105打印】【关闭

江政办2019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玉溪市江川区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月24日


 

玉溪市江川区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品目代码

备       注

货物类

1

服务器

A02010103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4

不包括图形工作站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5

不包括移动工作站

4

路由器

A02010201

1万元以上(含1万元)

5

交换设备

A02010202

指网络交换机,1万元以上(含1万元)

6

信息安全设备

A020103

1万元以上(含1万元)

7

磁盘阵列

A02010502

1万元以上(含1万元)

8

网络存储设备

A02010507

NAS设备入此,1万元以上(含1万元)

9

喷墨打印机

A0201060101

10

激光打印机

A0201060102

11

针式打印机

A0201060104

12

扫描仪

A0201060901

不包括工程专用的大幅面扫描仪

13

操作系统

A0201080101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14

数据库管理系统

A0201080102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15

办公套件

A0201080104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16

复印机

A020201

不包括印刷机

17

投影仪

A020202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18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

具有多种办公功能的设备入此,例如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等

19

数字照相机

A0202050101

指数码机,包括单反数码相机、卡片数码相机等

20

LED显示屏

A020207

包括单基色显示屏、双基色显示屏、全彩色显示屏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21

速印机

A02021001

22

轿车

A02030501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不超过(含)9个座位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23

越野车

A02030502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不超过(含)9个座位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24

商务车

A02030503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不超过(含)9个座位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25

小型客车

A02030601

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超过(含)9座,但不超过(含)16座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26

大型客车

A02030602

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超过16座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27

空调机

A0206180203

空调类额定制冷量14000W及以下入此,不含多联式空调机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28

传真通信设备

A02081001

指文件(图文)传真机

29

台桌类

A0602

办公用,包括写字台、书桌、前台桌等1万元以上(含1万元)

30

椅凳类

A0603

办公用、包括扶手椅、凳子等1万元以上(含1万元)

31

沙发类

A0604

办公用,包括皮沙发、布面料沙发等1万元以上(含1万元)

32

柜类

A0605

办公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

33

架类

A0606

办公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

服务类10万以上(含10万元)

34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302

指乘用车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35

车辆加油服务

C050302

指乘用车的加油服务

36

机动车保险服务

C15040201

包括机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服务和机动车辆保险服务

注:表中“采购项目”和“品目代码”栏中所列内容主要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财库[2013]189号)中有关名称和代码。

以上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与出让中心)采购。

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采购,应当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玉溪市江川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2019版)》(玉江财字[2019]21号),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过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备       注

货物类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1

支撑软件

A02010802

包括需求分析软件、建模软件、集成开发环境、测试软件、开发管理软件

2

应用软件

A02010803

包括应用软件包和用户程序

3

触控一体机

A020208

包括室内型、户外型触摸屏等

4

警车

A02030709

5

医疗车

A02030719

包括救护车等

6

清洁卫生车辆

A02030728

7

图书档案装具

A020401

包括固定架、密集架、案卷柜、档案卷盒等

8

电梯

A02051228

指载人电梯

9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A020808

10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A0209

11

医疗设备

A0320

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以及医用消耗口除外

12

环保监测设备

A032405

13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A0325

14

农林牧渔专用仪器

A033401

15

安全用仪器

A033404

16

气象仪器

A033408

包括地面气象探测仪器设备、雷电探测及防护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含人工增雨防雹炮弹、火箭弹、火箭发射架)等

17

水文仪器设备

A033409

18

测绘专用仪器

A033412

包括经伟仪、水准仪、测量仪、GPS测量仪、测深仪等

19

教学专用仪器

A033412

不包括科研仪器设备

20

文艺设备

A0335

21

体育设备

A0336

22

被服装具

A0703

包括服装、床上用品、窗帘等

23

医药品

A11

指财政资金支付的公益性医药品,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服务类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24

软件开发服务

C0201

指专门从事计算机软件的程序编制、分析等服务

25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C0202

指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统一协调的系统之中的服务

26

数据处理服务

C0203

指向用户提供的信息和数据的分析、整理、计算、存储等加工处理服务

27

运行维护服务

C0206

指为满足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及优化改进要求、对用户信息系统的基础环境、硬件、软件及安全等提供的各种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

28

计算机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1

包括计算机设备、计算机网络 设备、信息安全设备等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29

安全服务

C0810

指为社会提供专业化的安全防范服务,包括:保安服务、特种保安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服务、社会治安协管服务;其他安全保护服务

30

单证印刷服务

C08140101

包括各类表单、证件、证书的印刷服务

31

票据印刷服务

C08140102

包括发票、收据等票据的印刷服务

32

物业管理服务

C1204

注:表中“采购项目”和“品目代码”栏中所列内容主要参照财政部《财政部采购品目分类》(财库[2013]189号)中有关名称和代码。

 

附件:玉溪市江川区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有关说明

 

 

附件:

 

玉溪市江川区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限额标准有关说明 

 

一、采购目录的编制依据

本目录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23),结合江川实际制定。

二、采购目录适用范围

凡属于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三、分散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项目,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单位须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采购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采购单位按照内控、财务等制度执行。

四、采购限额标准

(一)部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含20万元),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实行集中采购。

(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下的台式计算机、商用一体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数字照相机、速印机、传真通信设备等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按《玉溪市江川区财政局2017-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协议供货有关问题的通知》玉江财采[2017]1规定的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由江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单独进行采购。

(三)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1)货物、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均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达到限额标准以上(含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组织采购。

2)工程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不招标意见。

五、有关政策(一)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应当采购国内产品,对进口产品采购实行审核制度,未经核准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二)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目录清单中的需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实行强制采购;其他节能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三)公务用车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四)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可追溯产品,优先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新兴业态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等。

(五)我省集边疆、民族、山区、贫困四位一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省、本地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云财采[2018]18号)执行。

(七)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可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在制订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发布有关采购信息公告和中标公告以及签订合同文件等时,必须明确该服务项目的履行期限。

(八)采购项目已列入部门预算支出规划或财政性资金来源有保障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可以提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待资金到位后,采购单位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

六、有关要求

(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限额以上和分散采购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可委托已在省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市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示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除外。

(三)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单位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四)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应商应当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五)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文件编制、项目评审、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服务、安全等要求,应当严格执行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采购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按照采购合同,对采购的每一项产品、技术、服务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采购单位应当切实把好产品和服务质量关,完善验收方式,必要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或者产品质量检验部门参与验收,并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六)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以及评标评审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辩,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七)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从财政部门依法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八)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相互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或者建议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规处理。

(九)除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可停止评审活动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暂停、终止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不得干预插手政府采购活动。

(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发现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要保留有关证据,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依规处理。

(十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期限不得超过3年。

(十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机构需按照政府法律法规选择社会资本合作伙伴(供应商)的,应当在完成行业准入(可行性批复、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政府的资金来源确认等识别、准备工作后,方能启动政府采购程序。各级政府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

(十三)政府采购、PPP、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选择供应商、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承接主体等活动中,应当确保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民营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歧视民营企业。

(十四)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采购单位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十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有关数据、资料等。

七、特殊情形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经上级党委、政府或同级政府认定的;或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经保密部门认定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八、本目录的修订

本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订,由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另行公布。

九、本文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玉江政办通[2018]13号)同时废止。

十、区管国有企业采购参照此标准执行,由江川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十一、本目录及有关标准由玉溪市江川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

                                                                 2019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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