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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江政办通〔2019〕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规定,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 二、登记范围 (一)已取得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申请首次登记的。 (二)已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申请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房地一体首次登记的。 (三)已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因房屋拆除重建等申请变更登记的,证书遗失申请补发新证的,原权利人死亡申请转移登记的。 三、登记所需材料及办理时限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玉溪市江川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即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其中: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收土地使用证原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 5.公告及公告结果说明(原件)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的公告期) (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玉溪市江川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即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及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1份) 4.房屋开工、竣工证明,乡村规划许可及验收意见(2013年5月1日前已建成的房屋,可提交由所辖地村(居)民小组及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符合村庄规划、房屋建设竣工的证明材料;2013年5月1日(含)后建成的房屋,必须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1份) 6.公告及公告结果说明(原件1份)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的公告期) (三)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玉溪市江川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即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变更事实的证明材料(原件),包括: (1)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批准文件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因证书遗失申请补换证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遗失补证申请书(原件) 2.发布遗失声明的图片(由登记部门门户网站及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公开栏声明15个工作日的图片资料) 3.申请人身份证明,即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因继承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玉溪市江川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即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等(原件) 5.继承关系成立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6. 依法缴纳的税费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六)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玉溪市江川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附件2)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单位的提供社会信用代码,个人提供身份证明、结婚证和户口簿)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 5.实地查看记录(原件) 6.公告及公告结果说明(原件) 登记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的公告期) (七)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玉溪市江川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附件2)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单位的提供社会信用代码,个人提供身份证明、结婚证和户口簿) 3.不动产权属证书及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1份)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 5.房屋开工、竣工证明,乡村规划许可及验收意见(2013年5月1日前已建成的房屋,可提交由所辖地村(居)民小组及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符合村庄规划、房屋建设竣工的证明材料;2013年5月1日(含)后建成的房屋,必须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 6.实地查看记录(原件) 7.公告及公告结果说明(原件) 登记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的公告期) (八)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玉溪市江川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单位的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供身份证明、户口簿和结婚证) 3.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证明材料(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 (九)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玉溪市江川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单位的提供社会信用代码,个人提供身份证明、户口簿和结婚证) 3.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5.税费缴纳的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登记时限:10个工作日 以上登记若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见证的授权委托书,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方能代理办理。 四、登记流程 (一)预审核实。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须持土地合法来源证明材料、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预审核实,经核实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申请人聘请有资质的权籍调查单位对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地籍测量、地上建(构)筑物测量、绘制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等相关工作。 (二)申报审批。预审核实通过后,属宅基地的,由申请人填写《玉溪市江川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附件1),向宅基地所在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申报审查,经批准同意再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公告。属集体建设用地的,由申请人填写《玉溪市江川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附件2),向土地所在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申报审查,经批准同意再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公告。 (三)确权公告。符合确权登记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公开栏及区政府信息网等官方网站进行同步公告,公告期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方能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四)申请登记。申请人持确权登记所需材料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 (五)登簿发证。受理审核通过的,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登记信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五、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超出批准用地面积建设房屋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四)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的。 (五)跨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宅基地的。 (六)新农村建设,批新不交旧的。 (七)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八)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认真组织,确保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二)利民便民,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街道)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农村群众的维权意识,提高申报登记的积极性。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让申请人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办证服务,同时还要严格执行登记收费标准,杜绝乱收费现象。 (三)严格把关,确保工作质量。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政策法规开展好登记申请人的申报审查审批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要认真开展实地调查,确保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和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把好登记的质量关。 附件:1.玉溪市江川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2.玉溪市江川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 附件1 玉溪市江川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 | | 共同申请人 | | 坐落 | | 土地批准面积 | | 实际使用面积 | | 土地批准用途 | | 实际用途 | | 地上房屋情况 | 有 无 | 房屋建筑面积 | | 房屋结构 | | 建成时间 |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签名按手印 | | 申请时间 | | 村(居)民小组权属审查意见 | 我村(居)民小组组员 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同意其将坐落于 宗地的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到申请人名下。(示范文本,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村(居)民小组组长签名(加盖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 村(居)委会 审查意见 | 情况属实,同意办理登记。(示范文本,可修改) 村(居)委会主任签名并加盖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核意见 | 同意办理登记。(示范文本,可修改) 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2 玉溪市江川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 | | 坐落 | | 土地批准面积 | | 实际使用面积 | | 土地批准用途 | | 实际用途 | | 地上建(构)筑物情况 | 有 无 | 规划审批及 验收情况 | 有 无 | 建筑面积 | | 建成时间 | | 房屋结构 | | 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 | 申请人权属情况说明 | 该土地经 批准,于 年 月 日交付使用,地上建筑物于 年 月 日开始建设, 年 月 日投入使用,安全稳固性好,现申请将坐落于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到 名下。(示范文本,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村(居)民小组审查意见 | 情况属实,同意办理登记。(示范文本,可修改) 经办人: 时间: 年 月 日 | 村(居)委会 审查意见 | 同意办理登记。(示范文本,可修改) 经办人: 时间: 年 月 日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核意见 | 同意办理登记。(示范文本,可修改) 经办人: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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