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江政办发〔2019〕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18〕5号)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玉政办发〔2018〕56号)精神,促进我区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对玉溪提出的“六个走在全省前列”的新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信用体系、评估制度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一)放宽准入条件 1.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降低准入门槛。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管辖范围内可设立多个网点,支持社区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放宽外资准入。鼓励区外投资者在我区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区内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待遇。 3.区级养老机构设置许可审批。除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港澳组织及个人和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设置许可审批外,区级养老机构由区级民政部门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在设置许可规定期限内直接审批,并负责本级审批的所有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进一步改进政府服务 涉及养老服务机构审批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不得违规设置前置条件。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符合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认可。消防部门要落实好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提出的公安消防便利措施,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配套办法。 (三)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加快建立完善以市场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四)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因地制宜设置改革过渡期,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 (五)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建立覆盖全区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市区政府网站、“信用玉溪”网站向社会公示相关养老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信用信息。建立市场监管、民政、卫健、人社等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三、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和农村养老服务 (一)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 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新建住宅小区要严格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建成的小区按照每百户15平方米以上的标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负责采取购置、租赁等方式逐步配置,所有权、使用权属于政府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用途。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 (二)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加大乡镇敬老院建设和改造力度,提升机构服务质量,在保障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工程要统筹考虑适老设施配套建设。加强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老年服务站的建设和管理,整合农村社区服务资源,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医院用房、民房等资源改造成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开展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探索利用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加强农村社会工作服务网络建设,做好留守老年人、贫困老年人的社会关爱服务。充分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引导社区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精神慰藉、资源链接等服务。 (三)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对有条件的老旧居住小区,采取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无障碍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在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安居过程中,要统筹考虑适老设施配套建设。 (四)促进医养结合健康发展 卫健部门要对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在符合设置条件和标准的前提下,及时按照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合格的颁发执业许可证。优先做好老年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人群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签约医疗卫生机构须每年为签约老年人开展1次免费健康体检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四、增强保障能力 (一)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按照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对于新建养老机构或者利用已有建筑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通过“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举措,依法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支持申请设立和建设养老机构。 (二)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建立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 (三)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 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职业中学围绕社会对养老服务领域专业人才的需求,设置养老服务有关专业,创新养老机构承接养老护理员培训激励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倡导“互助养老”模式。 五、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管 (一)健全政府领导机制 要充分认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行业服务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行业开放、创新、繁荣、发展提到政府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工作,强化统筹和谋划,形成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要精准分析目标任务,抓准工作短板,加强效能考核,制定推进措施,确保养老服务民生实事落实到位。 (二)加强服务监管 建立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养老机构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三)加强行业自律 要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推广应用《云南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云南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云南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养老服务标准。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应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 (四)加强宣传引导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敬教育,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依法打击虐待、伤害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加强督促落实 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及时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区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并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重点任务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日
附件 重点任务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部门 | 时间进度 | 1 | 放宽准入条件,放宽外资准入 | 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投资促进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等 | 2019年底 | 2 | 进一步改进政府服务 | 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等 | 2019年底 | 3 |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 区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等 | 2019年底 | 4 | 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 | 区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等 | 2020年底 | 5 | 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 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区人社局、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人行江川支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等 | 持续实施 | 6 | 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 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等 | 持续实施 | 7 | 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 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消防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等 | 持续实施 | 8 | 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 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等 | 持续实施 | 9 | 积极打造全市一流健康养老目的地 | 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等 | 持续实施 | 10 | 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 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等 | 持续实施 | 11 | 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 | 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等 | 持续实施 | 12 | 完善财税支持和投融资政策 |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发改局、人行江川支行、区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等 | 持续实施 | 13 | 健全领导机制 |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等 | 持续实施 | 14 | 加强服务监管 | 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人行江川支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等 | 持续实施 | 15 | 推进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 | 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等 | 持续实施 | 16 | 加强督促落实 | 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等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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