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江政办发〔2019〕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玉溪市江川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已经二届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二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6日 玉溪市江川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玉溪市江川区范围内湿地保护和修复,增强湿地生态服务功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 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林函湿字〔2017〕6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31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8〕39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扣江川区“5366”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思路,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推进退化湿地修复,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新江川建设提供重要生态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维持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 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科学规划,将全区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各级湿地公园、保护小区的保护与修复。 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全区统筹协调、各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恢复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 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充分发挥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河(湖)长办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 坚持注重成绩、严格考核。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区对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干部的考核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工作目标 对全区湿地资源实行面积总量管控,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特别是自然湿地面积不减少。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并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实现全区湿地资源管理“一张图”。 2014年江川区湿地总面积16.50万亩,自然湿地面积15.73万亩。到2020年,全区湿地面积不低于16.61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16.33万亩,比2014年新增湿地面积1051.25亩以上,全区自然湿地保护率保持在75%以上;一般湿地认定率60%以上。完成玉溪市江川区湿地保护修复规划,江川区湿地保护行政管理机构及湿地资源监测网络基本建立;全区湿地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四、主要工作 (一)开展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法定职责和要求,在2020年底前制定《玉溪市江川区湿地保护规划》并完成报批,确保我区湿地保护恢复工作科学有效开展。(区林草局牵头,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星云湖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二)加快湿地认定工作。湿地认定及其勘界定标是履行《云南湿地保护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及依法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按照《玉溪市湿地认定指导意见》,配合省林业和草原局完成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工作,组织开展一般湿地认定工作,将认定公布湿地名录上报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认定后的湿地明确边界及管理主体,设立明确稳定的界桩界标。(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林草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星云湖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三)开展退化湿地修复。各乡镇(街道)要对区域湿地退化和被侵占情况深入调查,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在编制江川区湿地保护修复规划时统筹布局,在遵循自然规律同时,采取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自然恢复相结合的方式,对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生态综合整治,提升湿地生态质量和服务功能。要选择保护恢复价值高、改善人居环境需求迫切的社区、学校等区域,采取近自然的人工湿地方式建设人工湿地,增加湿地面积,改善人居环境。(区林草局牵头,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星云湖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四)提升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加强我区湿地保护,通过自然恢复、因地制宜辅以污染防治、水系统连通、植被恢复、栖息地恢复和外来有害生物防控等措施,全面提升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7%以上,全区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保持稳定,湿地生态功能逐步恢复,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稳定。(区林草局牵头,区水利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星云湖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五)完善生态用水机制。我区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恢复结合,统筹协调区或流域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生态用水需求。要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的角度,科学核定重要江河湖泊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开展流域修复和生态综合治理,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做到科学安全蓄水、充分考虑湿地生态用水和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义务。(区水利局牵头,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星云湖管理局、区河长办、区林草局等部门配合) (六)严格湿地用途管控。严格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区湿地面积不低于16.61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16.33万亩。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加强湿地保护修复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第三轮矿产资源等规划的衔接,严格土地用途和土地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控制。合理确定湿地有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为湿地休养生息留足生态空间。实行严格的湿地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禁止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因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经批准后依法办理供地手续,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强化已有矿业权管理,积极探索已有矿业权逐步退出湿地范围的机制。在湿地范围内的已有矿业权,依法不予办理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扩大生产规模、变更勘查开采矿种和变更开采方式等有关变更登记手续,依法不予受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申请。已有矿业权到期,未征得湿地主管部门同意的,依法不予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区自然资源局、区林草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星云湖管理局等部门负责) (七)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修复的,由各级政府承担修复责任。(区林草局牵头,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区星云湖管理局、区河长办等部门负责) (八)推进湿地生态监测评价体系建设管理。配合省林业和草原局制定全省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重要湿地评价规范,开展重要湿地监测评价和全省湿地面积保护、湿地保护率年度核查,按照国家安排部署定期开展全省湿地资源调查。推进我区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工作。按照《云南省湿地生态监测规划(2015-2025年)》布局,开展江川区湿地生态监测站点建设,健全完善湿地生态监测指标体系。到2020年底初步建成江川区湿地生态监测体系网络。建立健全江川区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湿地资源数据获取共享机制;规范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积极引进大数据对湿地资源监测、核查等工作的动态管理,为考核各乡镇(街道)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区林草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星云湖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九)整合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力量。建立江川区湿地保护行政管理机构及各乡镇(街道)监测机构;按照有利于开展保护恢复管理及湿地公园验收要求为目标,协调理顺国家湿地公园管护机构设置;结合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工作,加快建立自然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保护小区等保护地,提高我区湿地保护率。加快推进湿地公园建设试点工作,确保云南江川星云湖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成功验收。积极开展保护小区的申报建设工作,结合我区情况,选择一批旅游、科研价值高、生物多样性丰富的湖泊、水源地、河段申报湿地保护小区。积极创新湿地保护管理机制,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参与湿地保护管理模式;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性岗位,利用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国家湿地保护项目等引导当地部分剩余劳动力转化为湿地管护人员。(区林草局牵头,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星云湖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十)强化湿地保护执法力度。严格执行《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法定职责和国办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意见。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保护和利用进行监管,对湿地破坏严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不断完善以森林公安为主相对集中行使湿地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查处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区林草局牵头,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森林公安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星云湖管理局、区河长办等部门负责) 五、实施四大工程 (十一)自然湿地保护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待湿地认定后,开展规划、论证、立项、审批过程,确定我区重要湿地公园、保护小区、湖泊、江河、库塘等重要的自然湿地进行生态补偿。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对湿地所有权、经营权因保护湿地而受到损失的经济补偿及开展湿地保护巡护管理者劳务补贴。(区林草局牵头,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十二)湿地公园建设项目。加强对云南江川星云湖湿地公园植被恢复、监测、宣传及公园标识等设施建设。(区星云湖管理局牵头,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林草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十三)湿地保护小区建设项目。选择我区旅游、科研、经济价值高,生物多样性丰富、保护水资源功能价值高,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作用大的自然湿地,通过规划、论证、审批,实施保护小区建设。开展保护小区规划勘界定标、自然湿地抢救性恢复,保护小区巡护管理、宣传、监测及管护设施建设。(区林草局牵头,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星云湖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配合) (十四)湿地生态监测站建设项目。对我区湿地监测站配置必要的监测设备,开展大数据监测管理工作维护,聘任湿地咨询专家和聘请监测人员劳务工资等支持,确保完成每年湿地核查监测工作,为我区绿色目标发展体系、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三农”工作、水污染防治及县域经济发展考核提供基础数据,服务我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区林草局牵头,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区星云湖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配合) 六、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部门要增强抢救性保护湿地资源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区政府成立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林草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委编办、区目标绩效考核评价中心、区自然资源局、区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星云湖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森林公安局、区教育体育局、区科技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玉溪市江川区湿地保护恢复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江川区湿地保护修复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区湿地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玉溪市江川区湿地保护恢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林草局,负责对江川区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为区领导小组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能职责,密切配合,全面推进全区湿地保护恢复工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加强组织领导,调查研究制定各乡镇(街道)湿地保护恢复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切实抓好湿地保护修复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区林草局牵头,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委编办、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星云湖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森林公安局、区教育体育局、区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十六)建立资金投入补偿机制。按照湿地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资金纳入江川区财政预算,保障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的开展。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湿地保护投入机制。采取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支持力度,创新湿地保护及投融资机制,积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大政策性贷款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湿地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完善生态功能区等有关转移支付管理使用办法,制定玉溪市江川区湿地保护恢复生态补偿实施办法,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及湿地生态监测,湿地保护恢复项目财政贴息等开展补助,推进江川区湿地保护恢复工作有效开展。(区林草局牵头,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十七)强化科技支撑。积极协调争取“云南省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支持帮助,发挥专家咨询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区湿地保护恢复工作科学决策水平。外引内联、鼓励高等院校及研究院所参与支持,加强湿地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提高湿地科研成果转化率,重点加强高原退化湿地修复、湿地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估、湿地生态补偿、湿地与气候变化、湿地生物多样性保育、水资源安全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示范,构建湿地保护、恢复和资源合理利用的标准体系。(区林草局牵头,区科技局、区教育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等部门负责) (十八)建立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监督机制。建立玉溪市江川区湿地保护恢复工作目标责任制,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职责,将湿地面积、保护率和湿地生态状况等指标纳入考核,为我区《绿色目标发展体系》《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三农工作》《水污染防治》及《县域经济发展》的目标考核奠定基础;结合市政府对我区相关湿地考核指标要求,开展区级年度湿地保护恢复工作目标考核;加强巡视督查,建立湿地保护恢复工作目标巡视督查工作机制;加强对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形成责权明确、管理高效的湿地保护制度体系,对湿地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中办发〔2015〕45号)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试行)》(云办发〔2016〕5号)规定进行追责。(区目标绩效考核评价中心、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区林草局牵头,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星云湖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十九)加强宣传教育弘扬湿地生态文化。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采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方式,大力宣传湿地保护知识、政策、措施和成效。采取湿地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课堂”等形式,抓好中小学生湿地保护教育,树立湿地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探索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的积极性。(区林草局牵头,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教育体育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星云湖管理局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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