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江政通〔202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玉政通〔2020〕2号)要求,为认真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以下简称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以下简称规定),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经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和规定执行的重大意义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条例和规定的出台实施有助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助于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条例和规定的执行,对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大意义,要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增强依法决策意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保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更好保障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应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程序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决策机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常态化管理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制定工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常态化管理。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于2020年7月31日前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报经乡镇(街道)党(工)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于2020年8月10日前将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二)区政府各部门要于2020年7月31日前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报经部门党委(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于2020年8月10日前将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每年年初,要确定本辖区、本部门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规范做好决策档案归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请于每季度次月8日前(4月8日、7月8日、10月8日和次年1月8日)报区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股。 四、完善责任倒查及终身责任追究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倒查及终身责任追究机制,从思想上、行动上自觉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切实规范决策行为。对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倒查责任并严格责任追究。 附件: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并报区委同意,制定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如下: 一、涉及全区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一)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二)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四)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涉及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主体功能区规划;(四)城镇体系规划;(五)城市规划;(六)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七)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三、涉及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一)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开发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其他重要的土地、山林、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需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点公共建设项目,包括:(一)全局性公共资源配置项目的批准和实施;(二)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三)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审批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 七、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八、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目录、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